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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GB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及建设部(91)建标字第10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化工业部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会同化学工业部建设协调司、电力建设研究所、中国石化总公司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建设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二三公司、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建设公司等单位共同对国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GBJ 235-82进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1997年10月5日以建标[1997]278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在本规范的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我国工业金属管道施工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化工部审查定稿。在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化工部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地址:石家庄市愧中中路,邮政编码050021),并抄送化学工业部,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1 总 则
1.0.1 按规定增加制订规范目的一条。
1.0.2 本条主要变动如下:
(1)由于各行业管道施工具有共性,因此取消了行业限制。
(2)原规定限定设计压力为3mmHg(绝对压力)~1000kgf/cm2,设计温度为-200~850℃。现根据工业管道设计规范将压力范围改为不大于42Mpa,将温度范围改为“不超过材料允许的使用温度”。当压力超过42MPa时,本规范不适用,设计文件应对焊接、热处理、检验、试验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1.0.3 原规范规定的不适用范围共6条,现增、删如下:
(1)因本规范在名称上已限定为“工业金属管道”,“非金属管道”不需在条文中再作限定,故删去。(2)原规范第1.0.2条第四款“核动力管道”概念不清,现改为“核能装置的专用管道”,也就是说核能装置的通用管道也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之内。(3)设备本体管道在原规范的不适用范围内,现对其进行了限制(见第1.0.5条)。(4)仪表管道历来按本规范施工,故将其从不适用范围中删除。(5)本规范在不适用范围中保留了核能装置的专用管道、矿井专用管道、长输管道三项。1.0.4、1.0.5 原规范仅指出施工应按设计进行,未明确设计文件和规范及制造厂规定的关系。修订后的规范明确了施工应按设计文件、制造厂的规定施行。
1.0.6 在原规范第1.0.8、1.0.9条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充和概括,用“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概括了尚应执行的全部内容。
3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的检验
3.0.1 原规范第2.1.1条规定制造厂仅需提供合格证明书,现明确规定是质量证明书,而非合格证。
3.0.2 着重明确了两点:一是要求供货方提供的产品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二是由于目前外供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因此规定对产品进行100%的外观检验,这项规定严于美国标准ANSI/ASMEB31。
3.0.4 《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29-91的编制任务是由建设部直接下达的,该规范是一本综合性的国家级专业标准。
3.0.5 根据美国标准ANSI/ASMEB31.3,并结合我国的习惯做法,将管道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B类和C类管道,与原规范中的高、中压和剧毒、有毒及甲、乙类火灾危险物质管道的涵义基本相同,D类管道则相当于输送非可燃介质、无毒介质的低压管道,只是在D类管道的温度及压力范围上稍有调整,向美国标准ANSI/A5ME B31靠拢。本条文是根据原规范第2.5.1条和第2.5.2条编写的。各类管道的涵义在本规范第2章中已有规定。
3.0.7 原规范规定当公称压力小于或等于320kgf/cm2时,其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5倍。公称压力等于400kgf/cm2时为1.4倍,现依据美国标准ANSI/ASME B3l,统改为1.5倍。
3.0.8 为了防腐蚀增加了排水后需吹干的规定。
3.0.10 安全阀试调系对产品的检验,以后还要进行最终调试,所以在本条中取消了铅封的规定。
3.0.12、3.0.13 对奥氏体不锈钢、低温用钢,原规范仅规定需要进行补充试验。现明确规定由供贷方负责提供试验结果。
3.0.14 为加强管理,提高施工水平,保证工程质量,本规范对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的妥善保管做出规定,同时为保证不锈钢及有色金属不受污染,又做出“不得与碳素钢接触”的规定。
4 管道加工
4.1 管子切割
4.1.1 本条按原规范第3.1.6条和《钛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HGJ 217第5.2.1条改写。
管子加工切断前,必须移植原有标记,以保证正确识别管子的材质。钛材管子易受铁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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