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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来中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完善和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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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来中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与思考 周娟(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生) 摘要: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是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 来的.在这三十年中,金融犯罪立法成为我国刑事立法的重要工作,金融犯罪刑 事立法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法前瞻性不足,频繁 修改刑法;刑罚设置趋重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金融刑法立法的政策建 议,希望对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完善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它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社会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 也潜藏了可怕的风险因素。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风险也相应加大,金融犯罪 造成的危害不仅仅局限于显性的巨大财产损失,更重要的是将对金融秩序造成隐 性的风险。因此,必须以刑法作为抗制金融犯罪的锐利武器,借住刑罚的威慑力, 惩治金融犯罪行为,维护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本文 以1979年至今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为考察对象,谈谈对于我国金融犯罪的刑 事立法的整体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立法政策的建议。 一、回顾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进程 (一)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萌芽期(1979年一1994年) 在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尽管国家根据需要先后制定了一些有关金融犯 罪的单行刑事法规和条例,如1951年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境办法》,规定禁止人 民币出入境,并且规定对违反该禁令的予以行政处罚和刑事惩罚。但由于当时的 历史环境以及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金融犯罪立法事实上处于停顿和几乎空白的 状况。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金融活动开始活跃,金融犯罪数量的增长与社会危害性的 突出,使得立法者决定通过刑法加大对金融违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除了在1979 年的刑法典的第122条、第123条中分别规定了伪造、贩运伪造的货币罪和伪造 有价证券罪之外,第117条所规定的投机倒把罪中也含有部分金融犯罪规范。全 40 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决定》还进一步 提高了套汇行为(归入走私罪)的刑罚,最高刑为死刑。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 会又颁布了《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了走私假币、黄金、白银或其 他贵重金属的犯罪为,并且最高刑为死刑;此外,还新规定了逃汇罪。 (二)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成长期(1995年一1998年) 1993年底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新~轮的金融体 制改革开始启动,由此金融领域内的活动更加活跃,这也为金融犯罪提供了活动 的空间。为了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我国的金融犯罪立法活动比较活跃。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5年2月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增 设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到1995年前后,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展 开,我国逐步出台了多部金融法律、法规,这些金融法律为维护金融安全,对一 些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使这些金融法律所设置的金融违法犯罪 行为能够真正地得到惩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6月30日颁布了专门惩治 金融犯罪的单行刑法一《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该《决定》设 置的金融犯罪有20多个,系统地规定了金融领域的货币、信贷、金融票证、保 险等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类犯罪,至此,金融犯罪体系已初步形成, 在当时为金融体制的改革和金融安全提供了一道有力的防火墙。 1997年修订刑法典时,立法者吸收了原有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 关于金融犯罪的规定,将金融诈骗罪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独立出来单列一 节,并补充了证券犯罪等相关罪名,分别作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和第五节的 内容。条文数包括从第170条至第200条,共31个条文。30多个金融犯罪的罪 名,涉及除了期货之外的金融各个领域,可以说,此时刑法中的金融犯罪体系已 经比较完善了。 由于新刑法典惩治外汇犯罪的法条甚少,仅在第190条规定了逃汇罪,对骗 购外汇、非国有单位逃汇等行为难以打击。国于是,在新刑法典施行大约一年时,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了刑法修订后唯一的单行刑法一关 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在新刑法典规 ∞1998年塞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关于审理骗购外汇、三I#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阿题的解释,以为应急措施.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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