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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报指南
受理事项
权限内《卫生许可企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变更》核准。
受理事项
权限内《卫生许可》颁发
受理机构
负责人
联系电话: 0991-8555079
承办人
姓名: 沙拉木 联系电话: 0991-8555079
办理地址
乌鲁木齐市龙泉街19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务服务大厅
受理时间
上午10:30-13:30;下午15:30-18:30;
(以上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每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法定节假日按照自治区规定执行。)
办事依据
1卫生
依据种类
需提交的相关文书材料目录
1、2、3、或经营负责人;4、、厂区平面图生产设备布局平面图;、生产图
7、生产检验设备清单;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目录;
14、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
⑵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
⑶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⑷大包装产品若为须经过卫生部许可的消毒产品,还应提供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15、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除按规定提交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原件);
⑵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
16、《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1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变更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的生产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代理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新的生产工艺流程图或生产车间布局图;
(注: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不变,因增加产品变更生产工艺或生产车间布局时,还需提交增加的产品目录及商标证明文件)
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事条件
办事程序
1);
2、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务服务大厅提出许可变更申请;经过初审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资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资料符合相关要求但不齐全,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3、已经受理的资料由专业科室进行审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由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出具审核意见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审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不予核发卫生许可变更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变更的原因;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审批同意的,通知申请企业领取变更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办事时限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许可规定的时限内)。
自定期限
无√;
有□
是否需要到其他机关办理相关许可事宜
否√
是□ 相关机关的名称:
收 费
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其他费用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原卫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标准》收取。
结果告知
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告知企业
办事纪律
1、明确科室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到办事程序公开,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2、严格按政策把关,热情接待管理相对人,耐心细致解释有关的问题,积极为管理相对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执法责任制。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首问负责制。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时限规定。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卫生许可办理程序。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依法行政九项要求。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廉洁自律十不准。
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1、承办科室领导监督;2、所领导监督;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
外部监督:1、自治区人民政府监督;2、人民法院监督: 3、社会监督。
申诉方式
1、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复议;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督电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0991-856089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纪检监察室:0991-8560140
附件:申报示范文本及填写说明
附件1、法人委托代理书(如法定代表人委托别人办理相关事宜时填写此代理书);
附件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申请变更单位应填写此书)。
附件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基本生产设备清单(试行)(生产企业根据产品类别种类提供相应设备清单);
附件4、消毒剂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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