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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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doc

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通州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须知 设 置 审 批 一、受理范围: (一)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内部医务室、村卫生室等; (二 ) 综合、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疗美容、整形外科、普通专科(皮肤性病科、产科除外)门诊部。(需要测距,具体要求见“附加”) 二、设置申请材料: (一)通用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单位设置的提供法人代表证)复印件;合伙或合作申请的,还需提交合伙或合作的协议书及复印件。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或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在“门诊、急诊、巡诊、住院、家庭病床及其他”服务方式中任选,选其他的要注明具体是什么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从附表1中选择)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人员配备情况见附表2) 组织结构中要明确法人、主要负责人,并提交法人、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每个工作阶段都应有证明人)、不在医疗机构岗位证明(可以是以下的一种:档案存储证明、离退休证、辞职证明、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供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卫生技术人员的,同时提供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职称证书。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见附表3);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依法处理医疗废物承诺书及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污水处理方案:由环保部门认可的单位出具;污物处理方案:与医院或环保局认可的医疗垃圾处理单位签署的医疗垃圾回收处理合同(协议)。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并提交所用建筑物的消防合格证明。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4.选址报告: (1)选址报告包括: 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 2)建筑设计平面图:有上下水的房间要进行标注;标出所设置的全部科室所在位置及科室面积。 5.由两个以上的法人、组织和个人共同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必须提交《合作协议书》。 6.名称预先核准书(营利性机构名称核准书经卫生局同意后由工商局出具,非营利性机构由卫生局批准后到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7.由法人单位设置须提交设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书》,企业等单位设置的要提交《企业法人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 8.机构所在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置医疗机构意见。 9.医疗机构用房要求:医疗机构设置用地需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管理部门出具的前置审核意见或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所有权证》。 附加:设置综合、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疗美容、整形外科、普通专科(皮肤性病科、产科除外)门诊部,需要设置人提交全部“设置申请材料”且设置申请材料齐全后医政科方可安排进行实地测距。 (二)设置美容医疗机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负责实施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提供: (1)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的《医师执业证书》; (2)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证明: 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持有相关证书,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的证明。 2.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提供: (1)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的《护士执业证书》; (2)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证明; (3)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持有相关证书,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的证明。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合资、合作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 2.合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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