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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的思考,中美出版物案,出版物案件查处实务,出版物市场案卷样本,中美外交档案解密,中美轮胎特保案,中美外交档案解密全集,中美留学生绑架案,中美大都会专案经理,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
对“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的思考
{摘要}中美两国就“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的争论涉及以下3个重要的问题,即:中国的贸易权承诺问题;在国际贸易中,供影院放映的电影的性质问题;中国在GATS中做出的有关电影的承诺与GATT中有关电影片的规定两者的关系问题。
{关键字} 公共道德 贸易权 分销服务
2007年4月10日,美国认为中国颁布的有关出版物与视听娱乐产品贸易权和分销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国当初在入世议定书中所做出的承诺,请求与中国磋商,未果。2007年11月27日,专家组成立。虽然中国对违反入世服务贸易承诺表的行为解释为属于GATT第20条例外,即为了保护公民免受色情及其他有害信息为由,并提出上诉,但是wT0上诉机构驳回了中国的上诉,并于2009年12月21日公布了“中国影响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的裁决报告。本案的裁决应当引起我们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在该案中出现的问题点有:
一、“服务与货物之争”
围绕供影院放映的电影中美双方“制造”了多个争点,其中,最主要的争点是就中国的贸易权承诺提出的“服务与货物之争”。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中国电影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由国务院规定的行政主管单位进行指定。《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人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电影的进口经营须由广电总局批准。均与中国的贸易权承诺存在冲突。因此,中国辩称供影院放映的电影并非货物,而是服务;而上述与贸易权有关的承诺仅适用于服务贸易。因此,中国主张其上述措施不应受到与贸易权有关的承诺的规制。
中国主张,供影院放映电影的商业价值在于能够从它进行的服务中获得利益,而不在于货物本身销售带来的收益。因而,供影院放映的电影应当被看作是服务而不是货物。与此同时,中国认为其在GATS中做出了有关“供影院放映的电影”的承诺,这一承诺表明中国影响电影进口的措施不适用WTO有关货物进口的法规。而美国则坚持供影院放映的电影是一种包含内容及其物质载体的货物,应当适用中国的贸易权承诺;并且,中国在GATS中有关电影的承诺并不能排除其在货物贸易规则下的义务。
GATS并没有对“服务”一词做出明确的定义。 “服务”本身是一个内涵与外延不断发展和丰富的经济学概念,对其进行十分精确的定义是不现实的。最权威的观点认为,服务是“由服务提供者凭借体力、智力和技能,借助一定的工具、设施和手段,在服务接受者的参与下完成某种活动,以直接满足其需要的过程。”这种观点指出,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既存在不涉及实体货物的服务,也存在以实物为依托或媒介的服务。我们认为,上述所称的“以货物为依托的服务”,其实质上已经不单单是服务,而是一个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整体。其中,作为载体的货物交付是货物贸易;而借助此种货物的交付,完成某种活动,从而满足他人需要这一过程是服务贸易。在本案中,电影的外国生产商借助电影片的交付为国内发行商与分销商提供电影内容,以满足其利用电影内容的需要的过程是服务贸易;而电影片的交付本身则是货物贸易。因此,中国的贸易权承诺以及与供影院放映的电影有关的服务贸易规则将同时调整供影院放映的电影的贸易。
二、中国的贸易权承诺
在《中国加入议定书》以及《中国加人工作组报告书》两个入世法律文件中,中国就放开贸易权这一问题做出了承诺。“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对中国承诺表的解释既关系我国未来服务业的发展,也对WTO各成员服务贸易承诺的履行有重要影响。承诺表这一承诺的实质是在从事货物进出口方面给予外国企业以我国国民的待遇。以此,对服务和货物的理解尤为重要。美国认为,中国没有允许所有中外企业和个人拥有进口权。因为贸易逐步自由化原则不允许承诺表的解释以被解释时术语的含义为准, 也不允许扩展承诺范围; 美国则认为不应以中国加入WTO时术语的含义为准进行解释。“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上诉机构将无形产品的分销等同于电子分销, 认为“视听服务”项下提到了“电影“,这就表明”录音制品”涵盖物理形态产品与无形产品。而事实上, 对于无形产品而言, 其分销既可以电子分销的形式进行, 也可与载体结合如通过将无形产品固定于光盘等载体上以传统的物理方式分销。不能因为一个产品是无形产品,就认定其一定是采取电子分销的方式进行分销。若将无形产品的分销等同于电子分销, 无疑将为WTO成员带来不合理甚至是不可能履行的义务。
“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上诉机构指出“条约法公约”第31 和第32 条的解释方法旨在确认中国承诺表所体现的各方共同意图而非仅仅是中方意图。然而, 承诺表也可能出现不存在各方共同意图的情形。我们认为, 承诺表更多地体现的是某一成员与GATS原则和规定不相违背的合法意图, 这一意图才是承诺表的真正意图;在对成员承诺表的相关术语进行解释时,使用承诺表作出之时的含义才是最符合承诺表本来意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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