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VIP

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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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等规定,现就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质申请及审核 1、《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前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下称原特级企业),以及符合标准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 2、原特级企业过渡期届满(2010年3月13日)三个月前,原特级企业应提出延续申请或其他资质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原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将声明原特级资质证书作废。 3、原特级企业在2010年3月13日之前申请延续,经审核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在此日期前保留其原特级资质,逾期自动失效。 4、原特级企业申请延续,经审核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根据企业提出的申请(企业申请特级资质承诺书,见附件一)核定其相应资质等级,原有其他资质不再重新核定。 5、特级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经审核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根据企业提出的申请(企业申请特级资质承诺书)核定其相应资质等级,或直接申请本类别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只审核除业绩以外的其他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6、企业申请特级资质同时申请增项资质升级的,应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提供申报材料。 7、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财务、管理、信息化等方面的专家实地核查,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核查。 核查内容及方式包括: (1)企业申报的材料原件; (2)现场至少抽取一项代表工程进行实地查看或走访业主; (3)信息化核查方式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核实施办法》(见附件三)执行; (4)其他与申请材料相关的内容。 二、指标说明 1、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以企业当年建筑业营业税总和计算。 建筑业营业税是指企业在承包范围内开展的施工总承包、施工图设计、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所交纳的营业税。企业申请多项特级资质,每增加一项,营业税需增加5000万元。营业税票中企业名称为企业简称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以境外工程项目结算收入作为建筑业营业税申报的,其认定年营业税最大税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境外工程结算收入可按当期(结算之日)汇率折算成国内工程结算收入,按当期国内建筑业营业税税率折算建筑业营业税。企业应提供工程所在地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应提供当期汇率。 2、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证明材料,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年度授信协议书为准。多家银行的年度授信额度不能累加计算,以其中的最高额度为准;一年内,同一家银行多次签订的年度授信额度可以累加。 3、企业应提供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的代表工程业绩资料,包括其担任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总设计师等职务时所完成的工程项目资料。 4、企业财务负责人是指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应具备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5、企业技术中心是指符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规定的认定标准(或相当于该水平),并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但不包含副省级城市认定的技术中心)。 相当于该水平的认定标准是指由省级发改委、科学技术厅、财政厅、海关分署、税务局联合制定的省级技术中心认定标准。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主要包括科技开发经费、信息化建设经费、科技培训经费和科技开发奖励经费。 科技开发经费一般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各类试验费、技术资料购置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以及科技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或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按照企业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中“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栏目或科技经费专项审计报告进行考核。 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平均支出以营业额的0.5%计算,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1000万元考核。 7、科技进步奖是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第396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由国务院或科学技术部批准的国家科技进步奖。 8、企业具有的国家级工法是指根据《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工法。工法不受企业资质申报专业的限制。资质申报单位应为工法的第一完成单位,第二及以下完成单位不予认可。 9、专利是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利,申报资质企业应具有有效专利8项,其中,1项为发明专利,3项近五年专利。企业经受让获得专利的,受让备案满三整年后,予以认可。专利的所有权人应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共有的专利权人,予以认可。 10、主持编制过国家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近十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主持编制的属于国家或行业级别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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