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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建筑防排烟
目 录 7.1 防排烟设计依据 7.1 防排烟设计依据 7.1 防排烟设计依据 7.2 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 7.2 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 7.2 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 7.2 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 7.2 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 7.2 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 7.2 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 7.2 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 7.2 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 7.2 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 7.2 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 7.2 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 7.2 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 7.2 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 7.2 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 7.3 建筑防烟、排烟 7.3 建筑防烟、排烟 7.3 建筑防烟、排烟 7.3 建筑防烟、排烟 7.3 建筑防烟、排烟 7.3 建筑防烟、排烟 7.3 建筑防烟、排烟 7.3 建筑防烟、排烟 7.3 建筑防烟、排烟 7.4 建筑自然排烟 7.4 建筑自然排烟 7.4 建筑自然排烟 7.4 建筑自然排烟 7.4 建筑自然排烟 7.4 建筑自然排烟 7.4 建筑自然排烟 7.4 建筑自然排烟 7.4 建筑自然排烟 7.4 建筑自然排烟 7.5 建筑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 7.5 建筑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 7.5 建筑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 7.5 建筑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 7.5 建筑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 7.5 建筑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 7.5 建筑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 7.5 建筑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 7.5 建筑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 7.5 建筑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 7.5 建筑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 7.5 建筑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 7.5 建筑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 7.6 建筑的机械排烟 7.6 建筑的机械排烟 7.6 建筑的机械排烟 7.6 建筑的机械排烟 7.6 建筑的机械排烟 7.6 建筑的机械排烟 7.6 建筑的机械排烟 7.6 建筑的机械排烟 7.6 建筑的机械排烟 7.6 建筑的机械排烟 7.6 建筑的机械排烟 7.6 建筑的机械排烟 7.6 建筑的机械排烟 7.6 建筑的机械排烟 7.6 建筑的机械排烟 7.6 建筑的机械排烟 7.6 建筑的机械排烟 2.汽车库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3.人防地下室的排烟风机和风管的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担负一个或两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该部分总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 m3/h计算,但排烟风机的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 m3/h; 2)担负三个或三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其中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 m3/h计算 4.机械排烟的补风及补风量的计算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 (1)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自然补风; (2)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大于50Pa时,应设置火灾时可转换成补风的机械送风系统或单独的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风量的50%。 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进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7.6.4 排烟系统的基本要求 1.排烟系统的布置 1)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原则: (1)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2)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在管井内; (3)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15931)的规定。 2)走道与房间的排烟系统宜分开设置,走道的排烟系统宜竖向布置,房间的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布置。 3)排烟气流、排烟所需的补风气流及机械加压送风的气流应合理组织,应尽量考虑火灾时的烟气流动方向与疏散人流方向相反。 4)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独立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如设有在火灾时能将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自动切换为排烟系统的装置。 5)为防止风机超负荷运转,排烟系统竖直方向可分成多个系统,但是不能采用将上层烟气引向下层风道的布置方式。 6)每个排烟系统设有排烟口的数量不宜超过30个。 7)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内。为确保防排烟系统在火灾时的安全运行,本防烟分区内的排烟系统和用于排烟的补风系统不宜设置在该防烟分区内。如设置在本防烟分区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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