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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英法日旧城改造政策谈中国旧城改造之路 来源:中国发展观察 作者:admin 日期:10-01-29 旧城的保护与更新是一个充满挑战性的话题。这是因为,其中包含了多方面的矛盾和利 益冲突,这些矛盾和利益冲突产生了很多难以简单地给出答案的问题。主要包括:什么才是 “适度” 的保护?如何处理保护与更新的关系?旧城保护中城市政府、当地居民、开发商、专 家以及保护团体各自应扮演何种角色?旧城保护所需的资金如何筹集?等等。所有这些,也 正是困扰北京旧城内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难题。因此,广泛了解国际国内有关城市在这方面的 实践探索,借鉴其经验教训,对于推动北京市旧城内危旧房改造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西方国家在旧城改造与更新过程中走过的弯路 在20 世纪初,英国就开始了以拆除重建为主要手段的清除贫民窟及内城复兴运动。到 了二战以后,西方国家的许多城市为了消除战争破坏的影响和解决住宅匮乏问题,都曾经开 展了以大规模改造为主的“城市更新”运动。其主要做法是,在城市中心大量拆除被战争毁坏 或者并未毁坏的老建筑,代之以各种象征“现代” 的高楼。其理论基础,则是以形体规划 (Physical Design)为核心的近现代城市规划理论。例如,法国建筑师勒?柯布西埃提出的“光辉 城市”理论和以他为首的国际建筑协会提出的“现代城市”理论,都是倾向于扫除现有的“充满 麻烦” 的城市结构,代之以一种崭新的“理性”秩序。在柯布西埃提出的巴黎中心区改建方案 中,除巴黎圣母院等极少数历史性建筑得到保留以外,所有老房屋和道路均被铲除,代之以 一个重新规划的由“快速路+绿化+摩天楼”组成的、“重新开始” 的新城市。 从另一个角度看,对城市中心区土地的需求也是旧城大规模改造的重要动因。20 世纪 50~60 年代是西方各国又一次迅猛发展的时期,对城市土地的需求不断高涨,从而导致大 规模的城市土地开发。有研究者敏锐地指出:“城市更新运动是二战后形成的国际金融资本 与跨国垄断集团,试图(利用政府补贴) 以低廉的成本获取宝贵的城市中心区土地而不断对政 府施加影响的结果。” 大规模改造为主的“城市更新”运动很快就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质疑和批判。如简?雅各 布在其1961 年出版的名著《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中指出,大规模改建摧毁了有特色、有 活力的建筑物以及城市文化、资源和财产。她还根据对美国20 多个大城市的考察指出,大 规模改造并没有使贫民窟真正“非贫民窟化”,仅仅是将贫民窟移动到别处,并且还在更大的 范围里造就了新的贫民窟。对于大规模改造中各个主体的利益得失,她的评论可谓是一针见 血:“大规模计划只能使建筑师们血液澎湃,使政客、地产商们血液澎湃,而广大群众则总 是成为牺牲品。”建筑师C?亚历山大也对大规模改造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认为,大规模改 造所用的统一形体规划否定了城市文化价值,并将城市功能彼此分离,因而是极其荒谬的。 大规模改造对现状采取完全否定的态度,忽略和摧毁了城市历史环境中存在的诸多有价值的 东西,不但不经济,而且导致了城市宜人环境的丧失。他主张用中、小规模的包容多种功能 的逐步的改造取代大规模的单一功能的迅速的改造,同时对历史保护区内的新建筑的建设进 行严格的控制。 在这种批评与反思的影响之下,从20 世纪70 年代开始,内容与形式单一、以开发商为 主导的大规模改造计划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多样化的人居环境建设和对“住区 可持续发展” 的追求。 旧城改造与更新中的制度建设 纵观西方国家旧城改造与更新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相关的制度建设在所有国家都受到 高度的重视。主要包括:制定法律法规、建立行政管理体系、划定保护对象区域等等。 (一)制定法律法规 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对历史建筑和旧城保护相关法律的国家。早在1840 年,法国 就颁布了《历史性建筑法案》,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关于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典。此后, 1887 年又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该法明确重申了作为法国文化遗产的传统建筑的保护 范围和标准,并组建了一个由建筑师组成的古建筑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的选定及保护工作。 法国现代旧城保护法律体系的核心,分别是1913 年颁布的《保护历史古迹法》和1962 年颁 布的《历史街区保护法》(通常称“马尔罗法”) 。这两部法律分别是文物建筑与历史街区两个 层次内容的保护法的核心。前者规定了国家保护的权力,从而限制了房主的部分权利,还规 定了房主有对其进行维修的责任。维修要在“ 国家建筑师” 的指导下进行,可以得到政府的补 贴。后者是要求把有价值的历史街区划定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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