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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视角谈存疑不起诉的完善.pdf

2009年4月 法制与经济 NO.4,2009 (总第201期) FAZHIYUJINGJI (Cumulatively,NO.201) 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视角谈存疑不起诉的完善 程勇明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温岭317500) [摘 要]存疑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形式之一,是“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而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以存疑不起诉的理论基础、法律属性、不足之处进行分析为基础,探讨完善存疑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 存疑不起诉;法条修改;完善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 关于存疑不起诉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存疑 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的一种职责,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经过补充侦 出不起诉的决定。”在这类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 查,认为证明该案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根 尚未达到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如果将这类案件起诉 据无罪推定原则,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存疑 到法院,人民法院可能作出无罪判决。这种不起诉,与没有证据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一种自由裁量权,即对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 证明其有犯罪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罪行为相比较,不具 机关“可以”不起诉,即存疑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 [1] 备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相区别,这种不起 关的自由裁量权 。之所以出现这种争议,主要是对“可以”的理 诉制度我们称之为存疑不起诉。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 解以及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理解不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定的局限性,使司法实践中存疑不起诉的操作运用流于形式,甚 140条第4款的规定,对经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 至某些效力得不到发挥,有待于在刑事诉讼法再三修改中加以 足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 完善。 任,这里的不起诉决定对检察机关来说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还是 一、存疑不起诉的理论基础 一种任意性规范,尚存争议。有观点认为,经过补充侦查,认为证 存疑不起诉的理论基础是“疑罪从无”原则与“无罪推定”原 明该案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根据“疑罪从 则。“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法》确定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在审判 无”的原则,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不是既可以起诉也可以不 阶段主要体现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 起诉。也有观点根据刑诉法条文中使用了“可以”而不是“应当” 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而在审查起 的文字,认为是一种任意性规范,属于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诉阶段它主要体现为”存疑不起诉”。如果说,“疑罪从无”是“有 即对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也可以起诉,因此, 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重要体现,那么,存疑不起诉则是对疑难 存疑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笔者 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正当处理。“无罪推定”作为现代刑事诉 认为,从疑罪从无角度来说,存疑不起诉应是检察机关适用法律 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最早源于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 强制性规范的结果,而不是权利。如果说是权利,也不应是选择 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他在该书中说,“在没有作出判决 起诉与不起诉的权利,而应是不起诉与再一次补充侦查的权利, 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 是选择自行侦查还是退补侦查以及决定侦查次数的权利,因为 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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