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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教学第二章.ppt
今日教学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一节国内立法(国际私法的国内渊源之一) 一、国内立法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二、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模式(一)分散立法式; (二)专章专篇式; (三)单行立法式(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可称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单行法规) 第一节国内立法(国际私法的国内渊源之一) 三、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 (一)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单行法方向发展的趋势;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三)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得以加强; (四)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第二节司法判例(国际私法的国内渊源之二) 一、司法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所谓判例,系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具有约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一)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 (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但判例仍构成国际私法的辅助渊源。 第二节司法判例(国际私法的国内渊源之二)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和态度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发挥作用: (一)司法解释的形式 (二)个案批复的形式 (三)借鉴公布案例的形式 第三节 国际条约(国际私法的国际渊源之一) 一、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二、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国际组织 (一)联合国 (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三)美洲国家组织 (四)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五)欧洲共同体与欧洲理事会 第三节 国际条约(国际私法的国际渊源之一) 三、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 (一)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国际条约 (二)关于冲突法的国际条约 (三)关于实体法的国际条约 (四)关于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条约 第三节 国际条约(国际私法的国际渊源之一) 四、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私法条约及其适用规则 (一)根据冲突规则指引应适用的法律是中国法 (二)可以在中国直接适用 (三)与中国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即所谓的“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声明保留的部分不得优先适用,而应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 第四节国际惯例(国际私法的国际渊源之二) 一、国际惯例的概念 (一)在我国条约和惯例的适用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节国际惯例(国际私法的国际渊源之二) (二)国际惯例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1、又称国际习惯,是指在长期国际实践中,反复使用而形成的,具有固定内容、未经立法程序制定的,如果为一国所承认或为当事人所采用,就对其有约束力的一种习惯做法和常例。 2、构成条件有二:一是客观因素,即各国共同实践,重复类似行为,形成通例;二是主观因素,即被国家和当事人认可而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节国际惯例(国际私法的国际渊源之二) 二、国际惯例作为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适用规则 (一)依据冲突规则的指引应适用中国法,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 (二)中国法律没有相应规定 (三)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相应规定 (四)其适用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节 学说和法理 学说只不过是学者们基于立法和实践对法律的概念、规则和制度所作的阐释或提出的观点、理论、主张等,不具有法律规范的作用,一般不应作为法律的渊源,但可以作为法官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性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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