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关于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有关规定.docVIP

人社部关于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有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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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有关规定.doc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关于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有关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关于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规范人事代理单位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切实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制定本办法。 代理单位接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培养的统招统分毕业生; (二)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 (三)接收毕业生的岗位、学历、专业应与申报的需求信息基本一致,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拟安排的工作岗位基本做到学用一致。 各代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和有关要求,组织实施毕业生招聘和接收工作。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报材料与审核 代理单位与毕业生达成就业意向后,应与毕业生所在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直接联系,对拟接收人选的学籍、学历、档案等情况进行考察,认真查验和审核毕业生的毕业证、学位证等材料,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学生,应让毕业生所在院校在就业协议中对拟接收毕业生能否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情况进行说明。毕业生的材料必须在每年7月31日之前报送中心审核。需报送的材料有: 1、毕业生材料报送函; 2、企业领导同意接收毕业生的签批件; 3、毕业生个人材料: (1)三方协议书一式三份(学校、用人单位需盖章); (2)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3)统招统分证明; (4)学习成绩单; (5)身份证复印件; (6)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签订合同 毕业生报到后,代理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四)信息公示 人社部于每年九月初开始对毕业生接收情况面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办理落户手续 根据人社部的统一部署安排,各代理单位按规定时间,将接收京外生源的落户材料上报到中心(如需更换身份证或其他事宜另行通知)。拟办理落户毕业生应为已到岗工作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人员,具体需提交的材料有: 1、报到证原件; 2、毕业生进京审批回执; 3、身份证复印件; 4、户口迁移证(籍贯、出生地要落实到省市或县级,同时须加盖派出所骑缝章及非农业户口印章); 5、户口卡(京内院校毕业生)或户口本(入学前户口未迁入学校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原件及复印件;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毕业生缴纳社保证明及银行相关部门出具的工资发放证明。 各代理单位在上报材料前,应先自行审核毕业生的学历学位等资质情况,确保接收手续及上报材料真实有效。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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