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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复习.doc
人权的国际保护在本质上是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非国家之间的对等关系
二、人权与主权
(一)人权国际保护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1、限制或削弱国家主权的理论
2、对国家司法主权的冲击:普遍管辖权
※管辖权:
(1)领域管辖:海陆空底范围内
(2)国籍管辖:一切在国内或国外的本国人、本国船舶、本国飞行器行使管辖
(3)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
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重大犯罪、双重肯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
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
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
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
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不论罪行发生地和国籍为何。
侵略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种族隔离罪、奴隶制及相关犯罪、酷刑
罪、劫持人质罪、海盗罪、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毒品罪、危害环境罪等等
1992年美国《酷刑受害者保护法》;
皮诺切特案:引渡、国家豁免
米洛舍维奇案
柬埔寨
西班牙国家高等刑事法院
犯罪嫌疑人在西班牙境内;
受害者中有西班牙国民;
相关案件没有其他外国法院审理
2006年比利时法庭对4名卢旺达人的审判;
阿道夫·艾西曼案
国际刑事法院
(二)国家主权对人权国际保护的制约
侵犯人权问题主要是通过主权国家国内法途径解决
缺乏具有普遍管辖权的人权法院
关于人权遭受侵犯的救济与保护,基本上仍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事情。
监督机制需要主权国家的协助
三、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主义法
(一)人道主义法
1、概念:国际人道主义法指在武装冲突中,对受难者(包括武装部队的伤病者、战俘
和平民等)予以保护,对作战方法和手段予以限制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渊源:
(1)日内瓦公约体系:
1862年《索尔弗利诺的回忆》
1863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日内瓦四公约:
1864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
1929年《关于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
遇的日内瓦公约》
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
(2)海牙公约体系: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1868年《圣彼得堡宣言》:《关于在战争中放弃使用某些爆炸性弹丸的宣言》
1925年《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
1868年《圣彼得堡宣言》禁止使用“轻于400克的爆炸性弹丸或是装有易爆或易燃物质
的弹丸”。
1899年海牙第3宣言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
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第23条第5款禁止使用“足以引起不必要痛苦的武器、投射物或
物质”。
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杀伤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
约》(简称《常规武器公约》),该《公约》有6项议定书:
(1)《禁止使用以X射线无法检测的碎片伤人的武器的议定书》。
(2)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
(3)《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
(4)1995年《禁止使用其唯一战斗功能或战斗功能之一是使未增强眼睛(即裸眼)或
带校正装置的眼睛永久失明的激光武器的议定书》。(5)1996年新的《禁止或限制使
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该议定书是对1980年议定书的修订,它扩
大了1980年议定书所指的装置的禁止范围并将其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6)2003年《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
3、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的不同 :
适用时期不同:和平-战时、平时
适用对象不同:对待本国国民-对待敌国公民
适用目的不同:人的最大程度的自由-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适用标准不同:战争或武装冲突时个人的权利义务有所变化
第二章联合国与人权
第一节联合国的法律制度
一、联合国的建立
(一)建立联合国的原因
1、要求和平的思潮——理想
2、建立新的国际秩序——政治现实
(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3、促成国际合作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二、联合国的会员国
(一)加入联合国的条件
1、实质条件
(1)爱好和平的主权国家
(2)接受宪章所载的义务
(3)经联合国确认并愿意履行这些义务
2、程序条件
(1)安理会推荐
(2)联合国大会决定
(二)接纳新会员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已经被高度政治化。
三、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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