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中国历代立法思想和立法活动演变.doc
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活动的演变
陈建华
(一)夏商朝的立法思想是神权法思想。
神权法思想是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发展而来的,人类进入第一个阶级社会以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被加上了阶级属性,成为神权法思想。
夏朝统治者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和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从夏朝开始,奴隶主就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法权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他们的统治披上一层神秘的合法的外衣。商朝全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并且较夏朝更进一步,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
立法活动:
1、禹刑。《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它是指夏朝法律的总称,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大多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2、汤刑。《左传》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它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誓侧重于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事命令或宣布军事纪律,大体相当于后来的军法。诰侧重于国王或者权臣对大臣、诸侯或者下属官吏发出的命令、指示或训诰。命是君主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三者均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二)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是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以及亲亲与尊尊,具体到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就是“义行义杀”和“明德慎罚”。西周法律思想反映西周统治者立法思想的成熟与丰富,有利于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所谓“义行义杀”,就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所谓“明德慎罚”,就是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筑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立法活动
1、吕刑。周穆王为了革新政治,命司寇吕侯作“吕刑”。后因吕国改称甫,所以又称甫刑。它是西周中期很有代表性的法典,内容不可考,《尚书?吕刑》有所记载。吕刑论证了敬德于刑,以刑德教的重要性,反映了奴隶制法制的成熟状态,是在总结商和周前期法制建设经验基础上的重大发展,影响深远。
2、九刑。两种含义,一为周朝初年制定的刑书;一为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3、周公制礼。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系统化的周礼,即所谓礼典,规范调整西周时期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周礼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三)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建立了封建性的国家,为了巩固从奴隶主手中夺取的政权,封建地主阶级采用法家思想作为他们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意思是说,取消按照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取消按照爵位的有无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除国君之外,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罚。这样,开始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意思是说,要制定成文法,并向百姓公布,是人人皆知法而有法可依。从而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行刑,“重其轻者”。是指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这样,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了。
立法活动
1、郑国“制刑书于鼎”。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得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率先制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是打破奴隶主垄断法律的一种手段,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局面。
2、邓析“竹刑”。公元前502年,郑国大夫邓析自行修订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它虽属私人作品,但是影响很大。邓析后因“私造刑法”有违“国家法制”,被执政驷歂处死,但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国家所承认,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3、、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4、《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共有6篇,《盗法》、《贼法》、《囚法》(又称《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将《盗法》和《贼法》放于法典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它是战国时期法律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它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它的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