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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水户协会章程(湖上村).doc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明溪县盖洋镇湖上村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由使用本村水利工程及自来水设施的农户,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明溪县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加强村水利工程及用水工程建设,做好水利设施及生活用水的管理、维护、经营和更新改造,充分发挥和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维护会员利益、明确职责,为会员提供良好服务,实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明溪县水利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一、负责本村水利设施的管理运行和日常维护
负责本村自来水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使用本村水利设施和自来水设施的农户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对协会机构的组建有建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对本协会的工作,财务收支有建议、批评、监督、审查的权力
三、会员有权使用村水利生活自来水等设施的权利
四、会员有参加本协会的团体活动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力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协会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叁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近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村民中有较大威望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议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会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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