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民法保护.docVIP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目录 一、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法理基础…………………………………………………………1 (一)民法是人法,对人格权予以保护是其主要的内容从身份到契约彰显了对隐私权保护的历程对完善隐私权保护的建议立法上应明文确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 (二)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加强对网络侵害的控制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尽快采用直接保护方式 浅析我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摘 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的出现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有利于保护私人生活不受干扰,划清私人空间与社会空间的界限,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基本的和谐,更好的尊重个人的独立、自由和尊严。隐私权作为自然人的重要权利,具有较多的内在性,一般情况下,它并不需要任何人的积极配合,只要其他主体采取尊重和不作为就能得到保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隐私权的保护并不充分以致隐私权与其他权力的冲突现象普遍由于在民事立法领域还没有明确确立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系统规定,理论研究中对隐私权的认识也有很多争论,因此对隐私权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探讨是非常有必要的。隐私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法中至今尚未明确隐私权这一概念,虽然大致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我国学者即开始对此进行了研究,但总体上的研究水平不高,也不够深入。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拟对隐私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从隐私权的理论出现到隐私权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其法理基础可归纳为以下两点:民法是人法,对人格权予以保护是其主要的内容隐私权作为自然人不可或缺的权利,其重要性是有目共睹的。在民法中规定独立的隐私权制度是民法本质的必然要求和民法作用的重要体现。不同社会形态的法、不同性质的法以及不同部门的法,皆以人为中心。人既是法的出发点,也是法的目的和归宿。纵观法律发展的历史,惟有民法对人的地位定位最为合理,对人的关怀最为彻底和充分。民法所蕴涵的人文精神为人的生存及自我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任何一部民法典,从罗马法到德国民法典以及现代国家的民法典都把民事权利能力作为首要内容规定下来。这种对人的主体资格的确认,在充满商品交换的社会中,实际上就是对人的生存资格的确认,是对其作为权利人的确认。这种对人主体资格的确认还培养了人们平等的观念,所有的人互相承认对方的自主的主体性,尊重对方的人格及权利。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使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主体权利的保护上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严重侵害了某些主体的权利。目前我国正处在转型时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主体人格独立、地位平等、生产和交换自主,这些都要通过民法确认并给予保护。因此,必须把人格独立、平等自由等人文精神渗透到民法之中,并以此指导司法实践。民法作为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代表,不仅以法的形式肯定了经济生活中主体的多元化利益及要求的经济民主,而且为私法主体确定了一个可以理解和灵活掌握的自由活动空间。隐私权的承认和保护便是其具体化的表现。从身份到契约彰显了对隐私权保护的历程英国著名法学家亨利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提出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名言。隐私权制度从无到有的过程也恰恰反映了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演进。在奴隶社会,奴隶主的私生活被赋予国家利益的色彩,得到周密的保护,而奴隶作为会说话的财产基本上无私生活可言。到封建社会,绝对的没有人格的奴隶转化为既具有部分人格又依赖于封建领主的农奴,封建领主及族长、家长当然地享有权干预农奴、家子的私生活。我国封建法也规定,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不得别居异财。在这种身份社会中,身份是人们获取特权的主要途径,身份成为确定人们地位高低、权利大小、义务多少的根本标准。在这种特权社会中,有身份的人,其隐私权受到绝对的保护,而身份卑微的人根本没有隐私权利可言,其个人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处于被控制、被知悉的状态。有身份的人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被视为理所当然,如家长对家子;没有身份的人对有身份的人的个人生活绝对不能干涉。在契约社会中,契约是设定人们权利义务的常规手段,契约的本质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它能激发和维护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权利的获得和享有是平等的。契约社会是一个平等社会,它反对特

文档评论(0)

*****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本账号下所有文档分享可拿50%收益 欢迎分享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