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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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本章需要掌握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及不同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明确著作权的继承及转让。 一、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 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二、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   (一) 演绎作品的概念   (二)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演绎作品   (一) 合作作品的概念   (二) 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案例:王馥荔诉邓某某、北京出版社侵犯合作作品著作权案 [案情]1993年前后,王馥荔与郑某某合作创作了《储安平你在哪里》一文,并发表在《炎黄春秋》1993年第1期杂志上,署名为王馥荔与郑某某。1994年,郑某某与北京出版社的下级单位北京十月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北京十月出版社出版郑某某的个人作品专辑《寻找储安平》。该书内容为郑某某创作的几十篇文章,其中收录了王馥荔与郑某某合作创作的《储安平你在哪里》一文,书中使用的文章名称为《寻找储安平》,文章末尾标注“本文系与王馥荔合写”。该书与储安平有关的文章仅此一篇。王馥荔认为郑某某使用文章没有经过她的同意,侵犯了其著作权,提起诉讼。 问题:郑某某是否侵权?侵犯了什么权利?为什么?如何处理? [分析] 郑某某将合作作品未经对方许可收进自己的专集是否侵权。 我国法律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一) 汇编作品的概念 (二) 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3、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例:我国首例法规数据库侵权案原告海南经天公司胜诉  ? 本网讯 我国首例法律法规数据库侵权案,经过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已终审判决。海口网威科技有限公司对《中国大法规数据库》侵权事实成立。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书面向海南经天信息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向海南经天公司赔偿人民币5万元。   法律法规不具有版权,但由这些没有版权的法规汇编而成的数据库是否有版权?这在旧的著作权法中规定并不明确,但在2001年颁布的新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海南经天公司1998年投资180万元完成开发并出版发行的《中国大法规数据库》,被海口网威公司2000年将其解密后,复制到其经营的《司法在线》网站上。经天公司将该侵权的网上法规数据库,经过公证将其下载作为证据,愤而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海口中院一审认为:“海南经天公司虽然对《中国大法规数据库》依法享有著作权,但海口网威公司对自己的网站和所设置的网页也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和管理权。经天公司的数据库和网威公司的网页虽均为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的收集和编排整理,但双方在分类和用语上还是稍有不同”,“经天公司的数据库和网威公司数据库中相同位置存有相同的‘▲’号等,因在案外人编制的《中国法律法规数据全库》中也有”,因而认定其不构成侵权。   海南经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不管是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都是完全错误的。海南经天公司认为,原告已在一审庭审中以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数据库在八个方面与原告的数据库完全一样。除两方面外,被告对原告指控其侵权的举证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与反驳证据,但一审判决仅仅提及其中两个方面,而对其他六个方面只字不提,这属于认定事实的错误;一审判决以原告与被告“双方(法规数据库)在分类与用语上还是存在不同”为理由,认定被告的法规数据库不构成对原告的法规数据库的侵权是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以被告的法规数据库在某些特征上不仅与原告的法规数据库相同亦与案外人的法规数据库相同,认定被告是复制了案外人的数据库,而不是复制了原告的数据库,是严重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被告的法规数据库在归纳的八个方面与原告的法规数据库相同,相应的证据原告在一审开庭前已提交法院并经当庭质证,除了个别点,被告并未提出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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