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与医疗责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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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与医疗责任 临沂市人民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 尹永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二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 ?2009年12月26日 《侵权责任法》共十二章九十二条。其中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共十一条 (第54条至第64条)。 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 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 则医疗机构免责。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的要点 明确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医疗行为无过错才免责 , 提供的任何医疗行为都不存在过错)。 明确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对象,未尽告知义务需要担责。 医方举证责任明显减轻, 但三种法定情况医方仍需举证。 “药物等损害”可先济患者再追偿。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损害要负法律责任。 过度检查将受到限制。 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种情况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医方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 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 疑肠道肿瘤作肠镜特检:主刀资格合格、术前准备充分,操作严格按标准程序,术前主刀的助手也告知病情、检查目的和风险(包括穿孔并发症)、防范措施等及书面同意书,但术中因病变导致肠壁变薄发生穿孔。 有损害+有过错(主刀未亲自对患者告知)。 “过错原则”— 以过错行为作为确定责任的依据,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错,即使医疗行为造成患方损害,如医方无过错,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2、 中心静脉置管时,导致动脉穿孔大 出血死亡。 1、指征充分明确,无更为安全的替代检查方 案。 2、操作者获该技术资格准入。 3、该技术有明确的操作规范、风险及防范措 施。 4、操作时没有违反规范。 5、术前有主操作者医患沟通并有书面告知同 意书。 6、发生损害后医方的抢救措施及时、正确。 7、上述医疗行为均有完整记录,证实无过 错------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根据这一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并且造成了其相应的损害后果,表明患方在医疗侵权案件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将明显增加。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告知范围及内容: 1.病情: 2.医疗措施,替代医疗方案: 3.医疗风险: 4.医疗费用: 需要实施手术:围手术期相关事宜、替代医疗方案应书面同意。 (如全麻前绝对不能进食)。 口头告知 , 重点有记录 (证明你告知义务已执行)。 5、特殊检查 (肝肾穿刺、各种腔镜检查、中心静脉置管监测、血管造影等)替代医疗方案。 6、特殊治疗 (介入、血液净化、新生儿换血、各种放疗、化疗、机械通气、心包穿刺等)替代医疗方案。 解读1: 条文中未说明什么是特检、特治,故医院应统一制定“特检、特治范围界定”。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1. 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35号)第八十八条。 特检/特治主操作者与患者术前沟通记录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科室 床号 住院号 入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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