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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设立(二).ppt
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 证券法 时建中 公司的设立(二) 条件二:资本(一) 一、资本制度 1、法定资本制(大陆法系)(债权安全,资本低效) 2、授权资本制(英美法系)(资本高效,债权危虞) 3、折中资本制(大陆法系,一战后由法定制演变而来)(兼顾债权与资本) 二、资本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设立环节) 2、资本维持原则(存续期间) 3、资本不变原则(存续期间) 三、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国内外不同;人合资合不同) 1、公司法:有限公司(50、30、10);股份有限公司(1000、5000); 2、其他法律: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3、我国“一元钱可当老板”;香港的两块钱公司 修改要点 1、改法定资本制为折中授权资本制。例如,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最低注册资 本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但是,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数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但是,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降低设立门槛。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条件二:资本(二) 关于股权出资的问题 1、股权出资的实质:基于股权流通性的股权置换 2、允许股权出资的益处 3、股权出资需要注意的问题 (1)依法被禁止转让的股权 (2)被质押的股权 (3)隐名股权 (4)其它消极条件(例如,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需要一些特别条件) 案例:阳光股份:股东以所持公司股权出资组建新公司 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首创阳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企业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拟组建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首创阳光出资包括其所持公司26.5%的国有法人股股份。 上述股权划拨后,首创置业将持有公的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5%,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首创阳光仍将持有公司7295040股的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 关于债权出资的问题 一、我国债权出资的实践: 1、“债转股”;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 二、债权出资的本质:债权转让。 三、债权出资的益处; 四、债权出资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有限公司设立阶段出资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设立协议)章程; 2、出资; 3、验资; 4、申请设立登记; 5、审查; 6、核准并签发营业执照,公司成立。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 比较与思考一: 1、合伙企业的出资种类与公司出资种类的差异。 2、债权可以成为公司的出资方式吗? 3、信用可以成为投资者对企业的出资方式吗? 出资的种类 货 币 非货币 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 知 识 产 权 实 物 足额存入拟设立的公司 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办理相应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思考:办理不同财产 或者财产权需要注意 的不同问题? 比较与思考二: 工业产权与非专利技术的差异? 专利一定先进于非专利技术?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增加出资的种类。 2、降低现金出资的比例。 工业产权 其 他 全体股东的货币 出资金额不得低于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三十 评 估 作 价 非货币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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