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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调整_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完善.pdf

LegalSystemAndSociety 法制园地 2008.04(上) 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调整 ——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完善 罗时成 摘 要 公司设立瑕疵是伴随着公司制度诞生起即一直存在的副产品,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埋下了隐 患或造成了损害。我国新《公司法》在公司瑕疵设立的制度建设方面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主义立法思维,此种 做法在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方面仍有很大不足。鉴于我国当前欲提高交易效率的需求和趋势,本文主张实行行政 与司法双轨处理模式。 关键词 公司瑕疵设立 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 瑕疵设立否认主义 瑕疵矫正制度 公司设立无效诉讼制度 ( )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 2008 04-020-02 一、我国当前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之现状 会交易网中的一个结点,若宣告公司设立无效,则必将使以此结点为 公司法关于公司瑕疵设立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第 199 条,通过该 中心的众多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当事人对已成 法条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调整是一种单一的 立的公司的独立人格提出质疑。 行政管理模式,即对于存在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等欺诈性行 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两类做法:一类是以德、法、日为代表的司 为的设立瑕疵,由公司登记机关对其进行罚款,而对于情节严重的设 法否认主义,即当公司设立存在法定瑕疵时,可通过司法程序,以提 立瑕疵则由公司登记机关依职权撤销其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起设立无效之诉或可撤销之诉的方式来否认公司的成立。另一类是 此种法律调整方式存在诸多弊端,主要有一下几点: 以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为代表的行政否认主义,即当公司设立存在 其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公司撤销制度规制的瑕疵主要为主 瑕疵时,原则上应由行政主管机关撤销公司的成立。总之,大陆法系 观性瑕疵即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着严重欺诈行为,而对于实践中许 国家主张原则上不承认瑕疵公司的法人人格,而是赋予利害关系人 多常见的瑕疵,如公司章程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等客观性瑕疵,及 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来否认其法人的人格。笔者以为这与大陆 公司设立目地违反了强行法和社会公益等瑕疵能否被撤销并未明确 法系一贯坚持的立法严谨缜密和注重社会秩序稳定维护的传统是一 规定。 致的,与英美法系国家特别重视保护交易效率相比,大陆法系国家的 其二,对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的程序在规定上过于模糊, 做法更着重于保护交易的安全。 从而极大地影响了这一制度效力的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撤 上述两大法系关于公司法人瑕疵设立的法律调整,孰优孰劣? 销机关,其撤销行为能否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做出,登记机关应当 笔者以为,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其所构建的公司瑕疵设立 在多少时间内做出决定,对登记机关的决定不服的话可以做出何种 制度都是在保护交易的“动的安全”和“静的安全”之间考量设计规 行为,撤销公司后的清算问题等公司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则,只是不同国家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同而已,而这种不同取决于这 其三,现行公司法未明确规定撤销是否具有溯及力。但依行政 个国家的国情尤其是经济发展阶段的现实需要。就我国来说,我国 法规定,公司因存在设立瑕疵而被撤销时,其法人资格视为自始不具 经济体制已从传统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且国有企业改革已取 备。司法实践中也有人主张,此时企业对外发生的一切民事行为均 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在这种大环境下应着力鼓励提高交易效率, 应认定为无效。这实质上是认可公司瑕疵设立的撤销行为具有溯及 这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和要求,在这种趋势指引下,笔者认为 力。但是,实践中善意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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