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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调查与分析.doc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调查与分析【摘要】2010年4月,我们面向B市中青干部培训班的学员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学员对B市实施问责制的情况的评价不高,但是他们对近年来全国性“问责风暴”的认同度要高得多,官员们的法治意识有所增强,但对问责制的学习和宣传还要加强。为进一步构建有效地问责制度,我们应当明确问责决定机关,加强人大在问责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司法机关、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还应当明确问责对象、拓宽问责内容、统一问责标准。为优化问责制运行环境,我们还应当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权力的无缝隙配置。 【关键词】问责制;调查报告;问责主体;问责标准;问责环境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2010年4月11日,我们在B市市委党校有关领导和老师的帮助下,面向当时正在举办期间的B市中青干部培训班的学员进行了问卷调查。该期中青班共计40人,年龄在35岁到45岁之间,按照现在的界限,他们都应当属于青年,按照过去的概念,他们属于中年,属于既有“昨天”又有“明天”的干部。他们的级别都是科级,大部分是正科级。因为他们的职业、职位、年龄和阅历都可以表明他们既具有一定的阅历和党政工作经验,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相对了解和关注,又处于思维活跃期,所以他们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我们发出调查问卷40张,收回39张。问卷共计10道题,前9道是单项选择题,最后一道是主观题,要求简要地写出其他看法和建议。单选题学员们基本上都做了,而主观题只有三个学员作了回答。我们对调查问卷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其中的数据我们将在后面的报告中有针对性地加以运用。 一、问责制的成效与缺陷 在我们的调查结果中,对B市问责制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只有15.4%的学员选择“很好”,58.9%的学员选择“一般”,0%的学员选择“不好”,2.6%的学员选择“很不好”,23.1%的学员没有做出任何选择(可能是涉及到B市他们有所顾忌),也就是说大部分学员对B市实施问责制的情况的评价不高。对B市在XX事件(一个轰动中外的事件)中问责制实施的力度,33.3%的学员选择“适度”,2.6%的学员选择“大了”,41%的学员选择“小了”,10.3%的学员选择“非常小”,还有10.3%的学员没有做任何选择。这说明相对多数的学员认为此次事件中问责的力度“小了”,但是仍然有33.3%的学员认为问责力度“适度”,这倒是让我们感到安慰。 (一)增强了党政官员的责任意识。 我们调查问卷的第1题是关于对问责制的总体看法的,是根据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部副主任龚维斌教授的问卷题目改编的,他的题干是:“2008年,党和政府对于贵州瓮安群体性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瓮安县委书记、县长分别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对于山西临汾溃坝事件中从临汾市委书记到省长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对于三鹿奶粉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石家庄市委书记、市长、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等诸多领导干部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受到问责的不仅有政府高官,还有党委系统高级领导,有人称之为新一轮‘问责风暴’。您如何看待和评价受到行政问责的官员?”我们只在其中加上了一句话:“2009年对乌鲁木齐市党委书记和公安局长进行了处理。”而选项都是一样的,没有改变。但是我们的调查结果还是有较大区别。 2008年11月,龚教授对在国家行政学院学习的县(市、区)长进行了问卷调查,61位学员中,在回答“您如何看待和评价受到行政问责的官员”时,39.3%的人认为“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这样处理他们显得过重”,31.1%的选择“应该受到责任追究,但是处理的程序和方式有问题”,14.8%的人认为“替别人承担了责任,应该受到追究的是别人”,只有9.8%认为他们“应该受到责任追究”。其中,中西部地区县(市、区)长认为应该受到责任追究的比例最低,分别为4.3%和10.0%。而我们的调查显结果是:20.5%的人认为“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这样处理他们显得过重”,20.5%的选择“应该受到责任追究,但是处理的程序和方式有问题”,7.7%的人认为“替别人承担了责任,应该受到追究的是别人”,只有51.3%认为他们“应该受到责任追究”。选择前三项的人数的比例都有所减少,分别减少了18.8%、10.6%、7.1%,而选择最后一项即“应该受到责任追究”的比例却增加了41.%,相差的幅度很大。这不仅说明了被调查的B市中青班干部对问责制实施的认同度超过了50%,而且表明他们比其他地区的干部对问责制的认同度要高得多。尽管不能说认同度高就直接等于责任意识强,但是基本上可以从侧面反映他们的责任意识。 关于“对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熟悉程度,20.5%的学员选择“熟悉”,76.9%的学员选择“一般了解”,2.6%的学员选择“只听说过”,没有人选择“从来不知道”。这说明绝大部分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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