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货物贸易基本规则(上).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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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货物贸易基本规则(上) 经济学院:李郁 §4 货物贸易基本规则(上) 一、关税减让规则 二、非关税措施规则 三、农产品贸易规则 四、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规则 关税减让规则 我们需要了解: 一、什么是关税减让?(关税减让的含义) 二、关税减让谈判中人们在谈什么?(关税减让谈判的基础) 三、WTO要求我们在谈判中要遵循哪些原则?(关税减让谈判的原则) 四、谈判中都有哪些人参加?(关税减让谈判权的确定) 五、关税减让谈判的类型。 六、谈判游戏可以如何进行?(关税减让谈判的方式) 乌拉圭回合后,关税减让呈现的特点: 1、关税总水平进一步下降。 2、征收高关税的产品数量变得更少。 3、更多数量的产品受到关税的约束。 4、出现了所谓的“零关税领域”。 一、关税减让的含义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所指的关税“减让”,具有很广泛的含义。 1、削减关税并约束减让后的税率,如承诺将某产品的关税从30%减为10%,并加以约束; 2、约束现行的关税水平,如某一产品现行的实施关税为10%,谈判中承诺今后约束在10%; 3、上限约束税率,即将关税约束在高于现行税率的某一特定水平,各方的实施税率不能超出这一水平; 4、约束低关税或零关税。 二、关税减让谈判的基础 关税减让谈判必须有两个基础,一是商品基础,二是税率基础。 →1、商品基础 关税谈判的商品基础,是各国的海关进口税则。在谈判中常以协调税则税号确定商品范围,使谈判具有共同语言。 →2、税率基础 税率基础是关税减让的起点,每一次谈判的税率基础是不同的,一般是以上一次谈判确定的税率即约束税率,作为进一步谈判的基础。 对于没有约束税率的商品,谈判方要共同确定一个税率。如在“乌拉圭回合”中,对于没有约束力税率的工业品,以1986年9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的实施税率,作为“乌拉圭回合”关税谈判的基础税率;对于农产品,发展中缔约方可以自己对部分产品提出一个上限约束水平作为基础税率。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关税谈判的基础税率,一般是申请方开始进行关税谈判时国内实际实施的关税税率。 三、关税减让谈判的原则 关税谈判一般需要遵循以下四条资本原则: → 1、互惠互利 → 2、应考虑对方需要 关税谈判应充分考虑每个成员、每种产业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使用关税保护本国产业,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的特殊需要;还应顾及各成员经济发展等其他方面的需要。 → 3、对于谈判情况予以保密 → 4、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实施 关税谈判达成的谈判结果,应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对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实施。 互惠互利:互惠互利是关税谈判的指导思想,各方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才能达成协议。互惠互利应从整个国家的贸易发展不能仅局限在具体的关税谈判上。互惠互利也并不意味着在所有的关税谈判中,谈判双方都要作出减让承诺,如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时,承诺减让的只有申请加入的一方。申请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可以从成员方在多边谈判中已作的关税减让承诺中得到利益。 对于谈判情况予以保密:一般情况下,一个成员要与若干个成员进行关税谈判,但具体的谈判是在双边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双方对谈判承诺的情况保密,以避免其他成员在谈判中互相攀比要价。只有在所有双边谈判结束后,才可将汇总后的双边谈判结果多边化,让其他成员知晓。在谈判中,谈判一方如果有意透露双边谈判的情况,则应受到谴责。 四、关税减让谈判权的确定 以下三种成员有权申请谈判: 1、产品主要供应利益方 2、产品实质供应利益方 3、最初谈判权方 主要供应国:指谈判双方就某项产品进行谈判时 ,一方如果在另一方在某一时期的进口贸易中是该项产品的最大数额的出口国,即是该项产品的第一位或第二位或第三位供应国,该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关税谈判的要求 ,而其他出口国则无权申请进行关税谈判,这些第一位、第二位、第三位的供应国统称为主要供应国。与主供国进行谈判,才能较准确地对减让作评估。另外对于一项产品如某成员该产品的出口在其总出口的比率最高,如该成员不具有最初谈判权或主要供应利益,则应被视为具有主要供应利益。 实质利益成员方:指缔约方必须在某一时期在另一方的进口贸易中其出口值所占的比例在10%以上。有“实质利益”的缔约方也有权进行谈判。在实际谈判中,某一方对该项产品目前不是主供国,也没有实质利益,但这项产品在该缔约方已在处于上升的发展阶段,今后可能成为主供国或有实质利益的产品或在世界其他国家(地区)是主供国,这类缔约方一般视为有“潜在利益”,这类缔约方也有权要求进行关税谈判,是否与之进行谈判,进口国有权决定。 最初谈判权:指一个世界贸易组织与另一成员就某项产品的关税减让进行了首次谈判,并达成协议,则该改成员对这项产品享有最初谈判权。 当作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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