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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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责任 重要概念和术语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入伙、退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执业风险基金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按照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简言之,个人独资企业是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同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单独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等企业,也不同于外商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投资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立法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特殊职业者(如国家公务员),均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 2.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程序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而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二、个人独资企业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不得从事下列损害投资人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方的利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与投资人的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合法进行商业交易的第三方自然人或者组织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投资人订立协议,按照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者有限责任的企业形式。 我国在1997年2月颁布了《合伙企业法》,规定了自然人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条件、程序和经营管理等内容 按照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适用于风险投资等行业。 修订后的法律将投资人由自然人扩大到法人、其他组织,并且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同属于合伙企业,具有合伙企业的一般特征: 企业由2个以上投资人设立; 企业财产由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 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两类合伙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 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一般情况下,每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它们分别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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