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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隐私权 1.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和个人资料,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领域不受侵入、窥探,自己的通讯不受截听、窃取。 2.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3.侵害隐私权的方式:1)在传播内容中公布、宣扬隐私 2)侵入私生活领域 二、美国电视节目分级制度 TV-Y:该级别节目适合所有年龄段的孩子。 TV-Y7:该级别节目适合7岁或7岁以上儿童。 TV-Y7-FV:该级别适合7岁以上儿童观看。FV(Fantasy Violence)幻想暴力 TV-G:该级别节目面向所有观众,但涉及极少量暴力、性和成人语言内容。 TV-PG:该级别节目建议有家长指导,包含少量暴力以及有暗示色彩的性方面对话和性场面 TV-14:该级别节目不适合14岁以下儿童观看 TV-M:该级别节目只允许17岁以上成人观看 三、著作权 1.著作权(copyright),又称版权,是指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著作权的特征:排他性;时间性;地域性。 3.著作权法,是确认作者对自己作品的权利以及规定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a.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主体就是著作权所有者,即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产生于作品完成之日。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作者 2)法人或其它组织 3)不是作者的自然人或组织 4)国家 b.著作权客体:著作权客体是指作者创作的以某种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著作权客体的作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独创性(originality),或称原创性、初创性。 可复制性。可以复制的前提是作品必须以某种有形形式存在,也就是以文字、言语、图像、声音、动作、物体等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使人们能够感知和使用。复制,是指通过印刷、影印或其他物理手段按照作品的原来表现形式和内容把一件作品变成许多件的行为。 5. 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人身权永远归属作者,既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除发表权外,其受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财产权可以同作者分离,通常说的转让著作权(版权),就是指转让财产权 6.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的特别规定 2) 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时事新闻 3)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原则:a.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B.合理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 C.合理使用必须出于正当目的,主要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和出于信息传播、教育、科学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非以营利为目 d.合理使用必须说明作品的名称、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出处。 E.合理使用不得损害作者的其他权益,如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 F.合理使用应有量和质方面的要求。即对他人作品的利用不能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或者对他人当作品的利用不应给他人造成事实性的损害。 4)法定许可使用 7. 著作权的归属 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3)汇编作品和其中被使用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4)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6)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四、新闻侵权 1. 定义:新闻侵权行为特指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发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法律赋予自然人和法人所固有的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的行为。其中主要是新闻传播的内容不当造成的,还有一些则发生在采集信息过程之中。它所侵害的,是人格权中的精神性人格权,或称人格尊严权。 2. 表现形式 广义的新闻侵权行为包括了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荣誉权等一切可能发生的行为;狭义的新闻侵权行为仅指侵犯名誉权,并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范围内加以保护。在国际媒介法里,涉及人格保护的主要是诽谤法和隐私权法。 3. 特点: 1)行为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指依法成立的新闻机构及其工作者。 2)内容的特殊性。从侵权内容看,主要是对公民的财产权和人格权造成损害; 3)后果的特殊性。从侵权的后果看,具有广泛性与迅速性等特点。 4. 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在法理和司法实践上都把侵权作品已经发表(刊登或播出)作为大众传播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的依据。 2)新闻违法行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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