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详细解释.docVIP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详细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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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详细解释.doc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释义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辅相成,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学习宣贯《廉政准则》,对于筑牢全校党员领导干部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深化“创先争优”活动,具有深远意义。为促进全校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把握《廉政准则》,现将《廉政准则》五十二款相关内容选编与释义如下: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索取、接受财物”,是指主动地采取提要求、暗示,或者被动地收受财物的行为。“以借为名占用”,是指以借的名义长期占有或者使用财物,相当于变相索取、接受他人的财物,包括占用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占用车辆、房屋、电脑、手机等。“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是党中央的一贯要求。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判断某一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能以领导干部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当从客观上加以分析断定,看领导干部的权力、地位是否会对对方当事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影响。 党员领导干部因无法拒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所接受的礼物应当一律登记、交公,否则,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公务活动”,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公务活动,“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卷、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送礼受礼行为,败坏党风、腐蚀干部。许多腐败分子都是从接受礼金开始,聚敛大量钱财,走上严重违法犯罪道路的。接受礼金和受贿的区别在于,后者不仅收受了钱财,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依照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以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本项规定旨在防范和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个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便利条件,通过个人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的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原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里还应包括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兼职”是指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或经本单位同意占用一部分工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兼职的,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过相关机构批准。不能擅自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或者其他收入,包括资金、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活动。“违反规定”主要包括,1993年10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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