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孙文静 基础精讲 第2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五)【荐】.pdfVIP

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孙文静 基础精讲 第2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五)【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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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孙文静 基础精讲 第2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五)【荐】.pdf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卷和凭证。 我国《票据法》规定: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 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 的金额的有价证卷。 票据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卷。 (2)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 人支付。 (5)票据的支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 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以转让证卷。 (一)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 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 在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 本票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承兑人,是指接收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 承担支付票据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 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 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背书后,被背书人成 为票据新的所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 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 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票据的权利: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 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 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 顺序的权利。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遭到拒绝或 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 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的权利。 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 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3)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 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亿获得票款, 行使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 不同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可能有不同的程序, 可包括票据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 序。 (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 地点:银行营业点 时间:银行营业时间,票据时效的最后是以银行的 营业时间结束为限,而不能以当日的24小时为限。 (5)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 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按 照规定,期限提示票据,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 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6)票据权利的抗辩 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 《票据法》的规定,对票 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债务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①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 业务的; 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 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③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 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④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 据。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 任。 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4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 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 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得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 清偿义务。 (三)票据行为 出票:签发票据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背书: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 转让票据的行为 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到期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 行为 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担保债务人履行票据 债务,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背书的种类: 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 (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 权利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 行使被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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