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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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要求.doc

内蒙古自治区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现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运营管理、社会责任及社会自律等作出如下要求: 一、劳务派遣单位设立 (一)相关定义 1、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协议将劳动者指派到用工单位服务,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用工形式。 2、劳务派遣单位 依照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审查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以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为专营业务的服务提供方,并履行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3、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协议指派到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劳动者。 4、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根据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5、劳动合同 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签订的劳动关系合约。 6、劳务派遣协议 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提供合约。 (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登记要求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向所在地盟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经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 (四)劳务派遣专职管理人员从业要求 1、具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取得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 2、劳务派遣专职管理人员职业素质要求: (1)取得具有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应技术职称)并具备2年以上从业经验; (2)每年业务培训不少于20课时; (3)熟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劳务派遣业务的工作流程和基本要求,具有应对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供服务应有效快捷。 3、劳务派遣专职管理人员道德规范要求: (1)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服务承诺,诚实守信; (2)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时效办理相关服务; (3)向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4)对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个人和单位信息、隐私保密。 (五)场所设施 1、服务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 2、劳务派遣单位具有稳定的、固定的(租赁办公场地的具有长期租赁合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服务场所和设施。服务场所办公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应设有接洽会客室、档案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和必要的辅助用房等。 3、劳务派遣单位具有为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服务的相关工具和设备。办公场所应配备必要的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电话机、文档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等基础设施。 4、劳务派遣单位应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具备信息化管理和服务能力,能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动态管理。 5、办公设施放置有序,整洁美观。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服务内容、工作流程和收费标准、信誉承诺等应置于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并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资料。 6、应按国家档案标准设置派遣员工的档案室。 二、运营管理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制定系统、合理、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规定,包括:服务质量管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等。 (二)对管理岗位制定服务规范,并明确岗位职责和服务内容。初设劳务派遣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按派遣员工的300∶1比例的原则配置,其中具有初级职称以上资质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人员总数的50%。对被派遣劳动者实施信息化管理。 (三)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四)劳务派遣文件管理 1、应当参照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劳动合同示范样本。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款外,还应具备用工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用工单位联系方式,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 3、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同时,还应载明派遣岗位的性质(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或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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