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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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学院章程 (送审稿) 序言 上海金融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是始建于1952年的上海银行学校,1987年升格为上海金融专科学校,1992年更名为上海金融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划转至上海市人民政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建,以上海市人民政府管理为主。2003年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为本科院校,定名为上海金融学院。 学校为应用型特色类大学,坚持本科为本、教学为本、质量为本、特色为本,秉承“立诚明德,经世致用”的校训和“务本求实、自强不息”的办学精神,着力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创新型、国际化经济管理人才,努力建设金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类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上海金融学院,中文简称上海金院,英文全称Shanghai Finance University,英文缩写SFU。 第三条 学校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投入与保障义务,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承担管理和考核职责。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川路995号。学校网址为。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设立或调整校区。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实行民主管理,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第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需要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各类合作办学。 第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根据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要求,依法确定和调整录取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体系、科研质量保障体系、教师发展评价体系、学科建设动态监控体系、二级学院(含独立设置的系、教学部,下同)国际评估体系,推进绩效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以经济、管理类学科为重点,金融学科为核心,构建应用型学科专业群,形成多学科交叉支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可向为社会发展、人类文明进步和学校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及社会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协同创新,以应用型为导向,立足行业,服务地方,为上海建设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智力支撑和知识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致力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在理念、制度、行为和环境建设中渗透金融文化,培育精神文明成果。 第二章 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按程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资源; (二)获得学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心理健康指导和就业指导; (三)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与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 (五)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文艺体育等活动;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未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获得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或相关学习证明;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辩和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勤于学习和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关心集体;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和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设备设施; (七)按照规定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引导学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并对在学习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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