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实践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析.docVIP

检察实践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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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实践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析   摘要:相对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刑法的谦抑原则,对本已构成犯罪的人施以轻缓的惩罚措施,是检察机关贯彻“ 宽处”的重要领域。在相对不起诉制度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正确理解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原则,把宽与严两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贯穿于整个过程当中。既要改变宁严勿宽的思维方式也要防止宽大无边、放纵犯罪问题的发生,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关键词:宽严相济;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标准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实现宽严相济司法刑事政策,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标志着和谐社会主义背景下司法理念的重塑,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价值取向,对今后一个时期内的司法工作起着极其重要的导向作用。本文拟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刑事检察工作中适用相对不起诉措施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这一环节为切入点,在审查起诉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必要性、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完善方案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对审查起诉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及其历史沿革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宽严相济深刻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要求司法办案人员透过案卷看到人,了解人心、把握人性、通达人情,认识人的差异,同时宽严相济要求必须把握好度,度的标准就是法律规定的界限,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宽与严是否用得不足或超越界限,需要以实施的客观效果来验证。因此,宽严相济必须在法律和政策的原则、界限内实施,重视以客观效果来予以检验。   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沿革和内涵纵览古今中外刑罚史的演变,不难得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思想早已有之,早在十八世纪,启蒙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格老秀斯就以理性为基础来阐述刑法论,主张“惩罚之苦等于行为之恶”。[1]孟德斯鸠亦认为“治理人类不要用极端的法,我们对于自然所给予我们领导人类的手段,应该谨慎的用”,刑罚的精神应该体现宽和,因为公民的精神是受刑罚精神影响的。被称之为“刑法学鼻祖”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他的奠基之作《论罪与刑罚》中写道:“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因而也是蛮横的。”[2]在中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统治阶级的治国之策,其源头可追溯到《左传》宽猛论的记载,“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3]这种宽猛相济的治国之道一直被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者所采用,直至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   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或轻罪不起诉,是指对依法构成犯罪而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适用相对不起诉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经检察机关确认已构成犯罪;第二犯罪情节轻微;第三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相对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刑法的谦抑原则,是检察机关贯彻“宽处”的重要领域。在相对不起诉制度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正确理解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原则,把宽与严两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贯穿于整个过程当中。既要改变宁严勿宽的思维方式也要防止宽大无边,放纵犯罪问题的发生,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由于历史的原因,相对于“宽”而言,司法人员对“严”更加了解,相对于在办案中贯彻“宽”的政策,司法人员适用“严”的政策更多。新的时代提出宽严相济,在宽与严均不偏废的前提下,要侧重研究宽,更多适用宽。审查起诉工作中,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时,既要依法大胆运用起诉权,也要依法大胆运用不起诉权。既要在严厉中体现宽缓,也要在宽缓中确保严肃。   二、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现状的审视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丰富和发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保护政策,是应对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新特点和发展趋势的重要措施。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条指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说明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的态度是宽厚的,这主要由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性决定。首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未健全,容易收到外界的感染,与成年人犯罪相比较而言,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相对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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