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8-26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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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 市) 市(县) 局;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受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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