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简介(外经贸委培训10111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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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简介 (2010.11.16)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内 容 简 介 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 二、现行主要政策及管理规定 三、问题互动 一、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 基本含义 出口退税,全称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间接税 避免双重课税) 重要作用 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我国对外出口贸易发展起了重要的支持和鼓励作用(三促进)。 我市1997年至2009年,十三年间共办理出口退税235亿元,对重庆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2010年1-10月,全市办理出口退税35亿元,同比增长4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本原则 出口退税政策设定及调整遵循的主要原则有: 国际惯例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 征多少退多少原则 宏观调控原则 历史沿革 根据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确立、调整的情况,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出口退税的历史发展进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1.建国至1984年; 2.1985年至1993年; 3.1994年至2003年; 4.2004年至今。 第一阶段:建国至1984年 1950年12月21日,修订后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出口产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其后,历经多次反复,包括政策取消、恢复和调整等情况,至1984年,当时的出口退税政策针对的基本上是部分企业和部分产品实行的。 第二阶段:1985年至1993年 1985年3月国务院又正式下发了国发(1985)43号《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在出口退税方面,对退税产品的范围、税种、税率、计税依据、管理程序、退库级次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43号文件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正式形成。 第三阶段:1994年至2003年 1994年,我国进行了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出口退税政策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其后,随着当时所面临的管理问题以及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等情况,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若干次调整(退税率从调低到调高)。 至2003年,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欠退税情况。 第四阶段:2004年至今 针对出现的严重的欠退税情况,国务院于2003年10月作出了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从2004年1月1日开始,调整出口退税率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 其后,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出口退税政策又进行了若干次调整(退税率从调低到调高)。 出口退税的基本要素 出口退税的基本要素包括: 企业范围、货物范围、税种、税率、计税依据、期限和地点、预算级次等。 企业范围 出口退税企业范围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国税发[2005]51号) 根据享受出口退税企业的性质、经营与核算方式等情况,在出口退税管理中,一般将其分为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两种主要类型。 界定标准:实际生产能力。(国税发[2004]955号) 货物范围 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主要是以通过海关报关的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为对象的。同时,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和与国际惯例接轨,对一些特定货物,也特准实行出口退税。 1.不予退(免)税(应征税)的出口货物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及出口退税管理的需要,对一些出口货物,不予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并且还应按规定征收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2006]102号) 这类出口货物主要有(3种):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货物,包括禁止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如濒危动植物、“两高一资”货物等;(根据最新统计,目前取消退税的商品代码有2260个) 违反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出口货物; 限定经营以外的出口货物。(自产货物、卷烟) 2.准予免税的出口货物 主要分两种:内销规定免税和出口规定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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