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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关联交易.doc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竞争的加剧,为了更好的达到特定的经济目的,关联企业作为一种更能实现企业盈利目的组织形式大量的涌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下企业集团作为关联企业的典型也在我国成为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关联企业是在市场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自发形成的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然合理性,但由于市场经济的自身具有缺陷导致关联企业也有许多不足之处,关联企业间存在着大量关联交易,就像我们认识的那样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一方面关联交易
,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一面;但是另一方面,关联企业间大量非公允关联交易
也严重影响和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正常的市场秩序、债权人的利益
以及正常的社会交易安全都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但我们必须搞清楚“关联交易本身并不是一种犯罪、侵权或必然地侵害公司的利益。它只是一种事务的状态,或者说是一种潜在的风险。
一、关联交易的概述
(一)关联交易的概念
所谓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对于关联交易我国法律并没给出明确的定义,只是我国财政部于2008年《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准则》)中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作了简单的规定。确定关联交易的前提是对“关联关系”的界定,关联关系即由关联方
实施一定行为而产生的关系,因此确认一次交易是否是关联关系,必须首先确定
交易双方关系的性质,明确关联方。《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LAS24)中将关联方定义为:”在财
务或者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认
为他们是关联方。”《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中关于控制的定义为:“直接地或是通过子公司间接地拥有一个企业半数以上或相当大数量的表决权,并且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指挥企业管理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国际会计准则第 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中将控制定义为:”控制,指统驭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藉此从该企业的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重大影响是指有权利参与但不能决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企业可以通过持股、章程或其他协议等途径来施加重大影响,在持股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直接通过子公司间接地拥有被投资者20%或以上的表决权,即认为投资者对企业具有重大影响。 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关联方的范围,同时还提出容易误解为关联方但不能作为关联方分别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第四条、第五条作出了非常明细的规定,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
人,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
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
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
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
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
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仅仅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
构。
(2)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
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3)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从以上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关联交易其实是在实际控制权人意志影响下进行的“基本自我交易”美国学者克拉克教授认为,这种交易“根本含义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方之间,实际上却是由一方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关联交易就会出现两种可能,一种交易是在相互从事交易的关联主体之间,某些交易实际上属于关联人意识到其间的关联关系是基于控制权人的意志却故意从事的关联交易,该种关联交易的内容往往为故意不公平;另一种交易则属于关联人并未意识到其间的关联关系,并且其交易并未受到控制权人的意志操纵,此种情况下的关联交易内容则可能是公平的。因此对于关联交易我们必须区别对待不能简单的一概禁止,而且笼统的否定在时间生活中也是根本行不通的,那样就可能造成社会生活的混乱。因此在对待关联交易的时候,一方面,我们要看清关联交易的客观性和不可避免性,不能片面的绝对否定,另一方面,由于关联交易本身即具有掩盖或隐蔽交易内容和利益关系的属性,同时在缺乏普遍性法律控制机制的情况下,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实际处于不被发现或不受矫正之状态,所以为了保障交易公平与交易秩序,法律对于关联交易应当在传统法律原则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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