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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人大版).doc
第一部分民法通则
第一单元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 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个独企业、分支机构等)
(二) 客体
债权:行为(作为、不作为)
物权:物、权利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人身权:人身利益(身份、人格)
(三) 内容
必须是受民法调整调整的关系,区别于道德伦理关系以及不归法律调整的生活关系;
必须是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等;
必须是有约束力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如债权、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
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买卖、抵押权质权等,也可能直接由法律规定,如留置权。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支配权
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其特点是:
客体是特定的,包括物、智力成果、身份利益、人格利益;
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如张三拥有一栋房子,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就是张三一人;
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是针对这个世界上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的,故又称对世权、绝对权;
只不过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
(二)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
客体是行为(作为、不作为),如买卖之债的客体就是交付行为,运输之债的客体就是运输行为;标的(标的物)为物等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彩电买卖合同之债的标的(物)就是彩电本身。
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
⑴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34-36 条)。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⑵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 245 条第 1 款)。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除斥期间(《物权法》第 245 条第 2 款)。
⑶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履行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三)抗辩权
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
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为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所以,就很好理解为什么债务人不主动援用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法官不得主动释明更不得主动援用之。
(四)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要件,仅取决于权利人的单方意志,所以其行权规则:
适用除斥期间;
不得附任何条件或期限;
一经行使不得撤销(反悔);
行权方式为单方明示行为即通知的形式,但也可以以推定形式(《合同法解释二》第 12 条)或者默示形式(《继承法》第 25 条第 2 款、《合同法》第 171 条)。
最后,债权保全中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不单纯属于形成权。
第二单元 民事主体
1.三种情形:
一般失踪的,满 4 年;
意外失踪的,满 2 年;
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即刻申请。
2.申请人
25 条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民通意见29 条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死亡。
总结:
——申请人范围与申请失踪的相同
——但申请人有先后四层顺序
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29条之个中三味
——失踪不是死亡宣告必经程序
——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准、
——“同一顺序”的含义与处理:第一顺序且同一顺序
3.宣告死亡后的效力:四种含义
——继承开始
——婚姻终结
——单方可以送养子女
4.撤销判决的效力
36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7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38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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