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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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myfjc2013 第七章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第一节 商品检验 commodity inspection 相关法律规定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5条及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英国《1893货物买卖法》第34条-买方在卖方交货前应有合理的机会验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8条-买方须在可行的最短时间内验货。 二、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一般来讲,对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的三种做法: 1、在出口国检验——对买方不利 (1)在产地检验 (2)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即以离岸质量重量为准。 2、在进口国检验 (1)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检验,也就是以到岸质量重量为准。 (2)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3、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在国际贸易中最为常用) 3、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在国际贸易中最为常用) 1)货物须于装运前由双方约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要求银行支付、承兑或议付时递交的单据之一; 2)在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买方有权复验。复验证书如证明货物不符合同规定不属于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买方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或索赔。 三 、 检验检疫机构 1、国外的检验机构 国际上比较著名的检验机构: (1)官方机构 美国粮谷检验署(FGES)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 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等 (2)民间、社团检验机构 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 英国劳合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 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等 2、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基本任务 1)我国目前的检验检疫机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中国进出口检疫公司CCIC及其分公司,(以民间第三者的地位,承办进出口商品检验和鉴定业务) 2)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基本任务: 实施法定检验 办理鉴定业务 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 检验证书 1、定义: 由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特定标准或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 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并据以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 也是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要求银行支付、承兑或议付时递交的单据之一 。 2、常见检验证书 品质检验证书 重量检验证书 数量检验证书 兽医检验证书 卫生检验证书 产地检验证书 价值检验证书 验残检验证书 五、 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说明: 买卖合同中的货物检验条款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有关检验权的规定; 检验或复验的时间或地点; 检验机构; 检验项目和检验证书; 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等。 第二节 索赔与理赔 一、违约责任 类型 卖方违约 买方违约 买卖双方共同违约 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解释 解除合同的条件 一方违约严重影响订约所期望的经济利益 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约,而且被允许推迟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约 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 解除合同后受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应相当于其所受损失 二、索赔与理赔 1、含义 索赔: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 理赔:是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分清责任 卖方责任 买方责任 承运人责任 保险公司责任 2、索赔与理赔中的要点 1)索赔依据 A 法律依据:买卖合同和适用的法律规定。 B 事实依据:违约的事实,情节及其书面证明。 2)索赔期限 是指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即丧失索赔权。 3)索赔金额: (1)如果合同规定有约定的损害赔偿的金额或计算方法:通常应按约定的金额或根据计算方法计算出的赔偿金额提出索赔; (2)如果合同未作具体规定,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基本原则为: A 赔偿金额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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