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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第1次智慧财产实务案例评析座谈会议纪录.doc
100年度第1次智慧財產實務案例評析座談會議紀錄
壹、時間:100年03月15日 (二) 上午9:30
貳、地點: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1702研討室
叁、主持人:謝銘洋教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記錄:廖培穎
肆、出席人員:各界代表(依姓名筆畫排序)--洪淑敏主任秘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邵瓊慧律師(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陳國成法官(最高行政法院)、陳忠行審判長(智慧財產法院)、張哲倫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趙晉枚教授(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
伍、討論題綱:商標法上「使用」概念之釐清與界定
商標之「使用」為維持商標權的基本要素,亦為商標侵權之前提要件,故其在商標法上有著根本之重要性,於工商發達、交易頻繁的今日社會,發展出許多值得探討的議題,實務上亦不乏有許多案例。
這次座談會,我們特別篩選出智慧財產法院有關商標使用之判決,並加以整理,以作為討論之基礎,並藉以探討司法實務對於商標使用的認定及其與侵權之間的關係。討論之重點,將集中於下面幾個議題:
茲舉下列21件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做為參考:
1.99年度民商上字第6號
2.99年度民商上字第2號
3.98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
4.99年度民商訴字第10號
5.98年度民商訴字第33號
6.98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
7.99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
8.98年度民商訴字第39號
9.98年度民商上字第8號
10.97年度民商上易字第4號
11.97年度民商訴字第10號
12.97年度民商訴字第8號
13.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4號
14.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1號
15.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43號
16.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8號
17.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3號
18.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8號
19.9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2號
20.98年度行商訴字第202號
21.97年度民商上字第3號
【討論題綱】
(一)按商標法第6條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而依上開規定,何謂「行銷之目的」?商標之使用應具備哪些要件?
(二)承上題,實務上多以第6條做為「使用」之定義,惟商標法第58、59條亦明文商標權人於特定情形,應認為有使用其註冊商標。則商標使用之認定及要件是否應區分為「維權使用」及「侵權使用」而有所異同?
(三)承上,將有標示商標之商品以贈品之方式贈予消費者,是否符合「有以系爭商標行銷自己商品或服務之目的」而屬商標之使用?
(四)於侵權案件中,判斷「商標之使用」與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的關係為何?是否非商標之使用,即無須再論證混淆誤認之虞?抑或商標之使用僅為論證混淆誤認之虞之下位概念?又商標使用與「合理使用」之間的關連為何?
(五)將他人之商標予以商品化,商標覆蓋商品的大部分或全部表面(例:立體化),是否亦構成商標之使用?在判斷時是否仍應考量行為人是否僅將商標用做「主要為功能性」之用途(純粹做為裝飾或表達情感)?
陸、會議紀錄:
謝銘洋教授:
今天是我們本年度第一場實務案例座談會,探討商標法上「使用」的概念,這個議題在去(99)年12月的時候也開過一次研討會--「商標的使用與調查」,邀請了一些專家學者參與討論。今天最主要是從法院實務的見解,來看看目前實務對「使用」的運用在實踐面是如何?產生了哪些問題?智慧財產局也在這方面修法,把「使用」的概念做更具體的釐清。記得幾年前與在座的趙老師也曾在智慧局裡開會討論過這個議題,我印象很深刻,當時趙老師很強調使用的概念不是單一的,侵權使用和維權使用的概念未必是一致的,後來我看了很多國家規範和司法實踐,也發覺這個概念很值得去探討。在其他國家的規範方面,我所熟知的德國法是沒有特別去界定所謂「使用」的定義,不知道在座有沒有對日本法比較熟悉的?智慧局的修法草案好像有提到,日本法有羅列一些使用的態樣,但那部分是規定在總則或是侵權的部分,這方面我就不太清楚了,這些也都可以做為我們的參考。一開始先請助理廖同學做簡報,回顧一下這些判決的摘要。
廖培穎同學:
各位老師好,今天的主題是商標法上「使用」概念之釐清與界定,總共有21個判決,依照主題分類。首先第一類主題是有關「使用的定義與要件」,1.99年民商上字第2號,法院認為,第三人倘基於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之目的,而將他人註冊商標使用於商品或服務,始為商標法上所謂之商標使用,若非因表彰商品或服務之目的,形式上縱有商標用於商品或服務之事實,審酌其使用目的與方法,僅係用以表示商品或服務之相關說明者,而不具有商標使用之意圖者(intent to use),乃屬通常之使用,非商標法所稱之商標使用。本案被上訴人雖於系爭產品之包裝、說明書或廣告網頁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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