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病理学绪 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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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法医病理学研究的范围、对象和任务 一、法医病理学的概念和研究范围 法医病理学(forensic pathology) 是研究涉及法律有关的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目的是为暴力性案件的侦察或审判提供医学证据,运用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解决有关暴力性和非暴力性死亡的死亡征象、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死亡地点、个人识别,以及致伤物的推断和确定的一门学科。 应用该学科的理论、技术及相关的刑事科学技术等,对暴力性案件中死亡者的尸体进行检验,全面分析得出科学结论,为法律的实施提供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医学证据。 法医病理学鉴定: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对委托鉴定问题所做出的结论意见。 法医病理学鉴定为侦察犯罪、起诉、审理案件以及社会保险等提供证据,并为医学卫生立法提供医学资料。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应该熟悉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 由于世界上不同的国家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伦理道德规范和宗教信仰等有所不同,法医学的鉴定程序和内容有所不同,例如有些国家对“脑死亡”、“安乐死”已经立法,西亚和东欧国家信仰穆斯林,无医疗纠纷。但各国法医病理学研究的内容、任务和范围基本上是相同的,侧重点则各有差异。 法医病理学是法医学的主干学科。 法医病理学主要是采用病理学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术,但在研究的内容和任务上有别于病理学。 法医病理学对各种暴力死亡除应确定其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外,还要推断损伤的时间、形成方式及推测可能的致伤物;对无名尸体要进行个人识别;研究各种因潜在疾患导致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并研究这些疾病引起死亡的机制;还需解决其他重要的问题,如: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致命伤或非致命伤,枪弹创的射入口、射出口、射击距离、射击方向和射击方式等;对碎尸或仅有残缺器官、组织碎块的案件,提出个人识别的依据;对高度腐败的尸体也应检查,为侦查犯罪提供线索;分析与各种死亡有关的法律责任问题。 因此法医病理学所研究的很多内容,明显有别于临床病理学。 法医病理学的研究范围: ①暴力性死亡的尸体(各种物理性、化学性及某些生物因素引起的并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损害所致的死亡); ②非暴力性死亡尸体(猝死或死亡原因不明); ③涉及医疗纠纷死亡的尸体; ④工、农业生产中事故造成的中毒死亡尸体; ⑤司法机关监护中人员的死亡; ⑥危害公众的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尸体; ⑦吸毒死亡的尸体; ⑧实施人工流产或非法堕胎死亡的尸体; ⑨其他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二、法医病理学检验对象 法医病理学的检验对象: 1.尸体(包括新鲜、腐败尸体以及现场白骨化的骨骼等) 2.离体器官组织(包括组织标本和蜡块、组织切片等) 3.文检:与尸体检验有关的鉴定书及其声像资料 我国法医病理学的尸体检验工作依据的有关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 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的《解剖尸体规则》(1979年9月修订) 第2条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①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质者;②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③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如发现其死因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定诊断后十二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主管部门。” 3. 200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我国尸体解剖的现状: 1.尸体解剖率偏低 2.尸体解剖的质量较低 3.尸体解剖的条件差 4.尸体解剖的工作人员防护极差 5.环保意识缺乏 案例3(FA1537) 案情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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