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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法定条件 (1) ①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②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法定条件 (2) ③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④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⑤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 ⑥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或未批准的后果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法获得法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的执行人及监督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重整计划的执行终止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因执行重整计划已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当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后,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和解申请 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债务人申请和解有两种不同的情形: 其一,当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直接申请和解; 其二,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不论以哪种方式申请和解,都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和解协议的表决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协议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和解协议的无效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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