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邓保同 第十一章劳动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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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扣除工资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 裁定中要求代扣的赡养费、 抚养费和损害赔偿等款项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 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对违纪职工,企业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 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最低工资制度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凡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均应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具体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节 劳动保护制度 本节主要内容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对女职工的保护 对未成年工的保护 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 劳动争议的处理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1)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防止工伤事故, 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实行“三同时”制度,即新建、 扩建、改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2)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保护内容不能取消或者降低标准 用工雇主或者包工头等用威胁、欺骗手段订立的不负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所谓“生死合同”是无效的、违法的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 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3) 国家应当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 进行统计、 报告和处理 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范围内的劳动 对女职工在经期、 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国家明文列示,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 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 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对未成年工的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 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 使劳动者在年老、 患病、 工伤、 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退休、 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失业、生育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死亡后, 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争执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达成和解协议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 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规则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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