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邓保同 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ppt

经济法-邓保同 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ppt

  1. 1、本文档共8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最高额抵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 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所有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最高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并非特定,是将来发生的一定限额的债权, 但任何抵押权实现时, 担保的债权必须确定, 最高额抵押权也须确定担保的债权额度 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的情形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 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 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 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第四节 质押 本节主要内容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质押 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于债权人占有, 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质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占有的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质押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质权法律关系中, 享有质权之人为质权人;提供财产质押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 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设立质权的行为为质押 用于设立质权的财产为质押财产或质物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类 动产质押的设定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动产质权的设定是动产质权取得的方式之一。除动产质权的设立外,其他如继承、受让等方式取得动产质权的,为质权的转移继受取得 当事人设立质权的行为也就是质押法律行为,即质权合同, 质押合同为诺成合同, 原则上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质物占有的移转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质押合同的当事人 质押合同中, 当事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 出质人应为质押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的人。出质人以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质的, 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是质权成立后享有质权的人,质权人须为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主债权人 质权成立后, 质权人须占有质押财产,且对质押财产负有保管义务 质权合同的内容 质权合同应该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押财产的基本情况、 担保的范围和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等几个方面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动产质押的标的物 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须为可让与且法律不禁止流通的动产 须为特定的财产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 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动产质押的生效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只有在出质人依质权合同的约定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时, 质权才能成立, 或者说质权人才能取得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 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 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动产质押的效力(1) 动产质权所担保的范围, 以质权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质权合同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不仅及于质押财产,而且可及于质押财产的从物、 孳息、代位物等 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 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如果当事人约定孳息由出质人收取或质权人不得收取的, 质权人无权收取。收取的孳息不得挪作他用, 应先充抵收取费用,其次充抵主债权利息,或者被征收等 动产质押的效力(2) 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 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 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设定,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 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hmzhang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