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邓保同 (精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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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投资人投资,财产归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企业的资本来源于个人投资者 投资者对企业享有所有权和管理权 投资者以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初级的企业形态 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中国国籍,排除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不必验资,不必实缴)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投资人可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使独资企业终止经营资格的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应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本节主要内容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的资本制度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 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有二个以上符合要求的合伙人(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书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注明“普通合伙”) 有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的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与退伙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违约责任 人数: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名称: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义务:按期足额出资 登记事项: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缴纳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出资需要评估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合伙企业也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需要作出决议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决定。 下列事项的决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入伙的条件和程序: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入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新合伙人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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