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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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doc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四)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五)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本办法所指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扣分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对违章行为,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进行记分。对扣分分值达到本办法规定值的上述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吊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处罚,并对上述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的过程。 (七)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扣分、吊扣或吊销违章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违章人员再培训和返岗考核等综合管理。 具体实施吊销违章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按照对上述人员考核权限的规定,对违章人员进行再培训和返岗考核工作。 (八)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扣分、吊扣违章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违章人员再培训和返岗考核工作。并接受扣分人的投诉及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九)本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记分采取12分制,记分周期为1年。上述人员在1个记分周期扣分达到6 分的,给予警告;扣分达到10 分的,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7日的处罚,并强制参加安全生产培训不少于24小时 ;扣分达到12分的, 给予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强制参加安全生产培训不少于48小时,并重新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吊扣或吊销期间不得从事原岗位工作。 (十一)每次违章行为只处罚一次,以最高扣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 (十二)各市、州每月5日以前,将上月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扣分达到6分以上人员名单 汇总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十三)对于扣分达到6 分以上人员,每季度公布曝光一次。 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扣分规则 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法律法规,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情况进行加扣分。具体加扣分表详见附件。 三、违章扣分的执行 (一)违章扣分由两名持证的执行人员共同执行,在执行扣分时必须出具《 行政执法证》。 (二)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要对主要违规行为进行记录、拍照,或以其他方式取证作为处罚的证据。 (三)实施违章扣分用的扣分表格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扣分表格应列明扣分原因、扣分值、工地、时间、整改期限、执行人等内容。 (四)违章扣分与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进行行为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责任同步执行。 (五)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扣分达到12分 ,给予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处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及时上报省建设厅上述三类人员考核办公室,并由省建设厅签发统一版本的通知书,书面告知该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 四、违章扣分的执行 (一)对于企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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