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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点评规范.doc
医院处方点评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处方(包括门急诊处方、病房(区)用药医嘱单)点评是处方调配后的药物应用评价,是指根据事先制定的标准,进行评价发现问题。问题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的;
13.特殊管理药品未执行有关规定的;
14.医师越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不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分级管理规定的;
15.其他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处方。
第十五条 不合理处方包括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为用药适宜性不当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5.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6.重复给药的;
7.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特别是药物代谢相互作用可能导致患者不良后果的情况);
8.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为超常处方:
1.无正当理由的大处方的;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适应证用药,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根据患者点药开具处方,而患者疾病又无治疗需求的;
5.其他人情处方和无正当理由的严重不适宜用药的;
6.医保患者的处方中自费药品使用存在不合理现象的;
7.与个人或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处方用药物。
第五章 处方点评结果应用与持续改进
第十六条 药学部门应当定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处方点评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和临床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的医院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开具不合格处方、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警告、限制处方权等措施,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格处方或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因开具不合格处方或不合理处方对患者造成伤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作出停止执业6个月至2年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间,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情节恶劣且后果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或校对交待处方药品的,医院应当对其进行相关的教育和培训,并可以限制其处方调剂权;经教育不改正的,医院应当取消其处方调剂权;因未按规定审核处方或校对交待处方药品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结合当地情况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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