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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doc
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
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以下简称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等规定,结合供销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是指为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带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的优势,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合作总社)组织地方供销合作社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力量,是供销合作社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实现服务“三农”宗旨的重要载体。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其它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发挥示范、服务、保障作用,共同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资金安排遵循的原则:
公平公正,效益优先;
集中投入,扶优扶强;
突出特色,注重示范;
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项目管理遵循的原则:
统筹规划,择优选项;
自下而上,联合申报;
严格程序,规范运行;
强化考核,提高绩效。
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接受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经济发展与改革部负责,合作指导部及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配合参与。
各级供销合作社应主动与同级农发机构沟通协调,建立运行顺畅、规范高效的联合工作机制。供销合作社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双方各负其责,配合协作,共同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
扶持范围
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主要向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区倾斜。重点扶持棉花、茶叶、果蔬、食用菌、畜产品、水产品、蜂产品等产业。
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包括两类:
(一)一般项目。指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等作为项目主体实施的项目,包括农产品种植和养殖、加工、流通项目。
(二)产销对接项目。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由从事农产品流通、加工的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为龙头,组合多个合作社,结成利益联合体,以促进产业链的有机联结,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实现助农增收、稳供保价为目标,共同申报和实施的产加销组合项目。
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作社和联合社须由供销合作社出资入股,或由供销合作社控股的龙头企业出资入股;龙头企业须由供销合作社控股。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承建能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三)财务管理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四)法定代表人诚实守信,社会形象良好。
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具有明显的示范引导作用。
(二)项目与农民联系紧密,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措施可行。
(三)符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有利于培育优势主导产业,有利于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产品科技含量高,品质优良,规范生产,达到相关标准,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五)项目建设规模经济合理,预期经济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六)规划、土地、环保、节能等涉及的建设条件已落实。
新型合作示范一般项目向合作社倾斜,中央财政资金70%以上用于扶持合作社实施的项目;优先扶持“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以及与合作社(联合社)相互入股的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
新型合作示范项目重点发展产销对接项目。
同一项目单位,以前年度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再次申报项目;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建设内容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它农业综合开发和财政资金扶持。
已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申报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项目管理
供销合作总社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等,结合供销合作社实际,编制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建设规划,并建立项目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供销合作社编制相应建设规划并建立项目库,与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库有效对接,实行动态管理。
供销合作总社与国家农发办联合制定下一年度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扶持项目的具体范围、扶持标准、立项条件、申报要求等,于每年5月底前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
项目单位根据新型合作项目示范项目相关政策、项目申报指南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组织专家,编制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相关材料报县级供销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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