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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doc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办理事项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受理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 商场、集贸市场、 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申报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合格
制作《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送达
行政领导审批
不合格
法制复核
拟办意见
资料审查及现场检查
整改
分发
出具受理
凭证
资料齐全,同意受理
出具不予
受理凭证
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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