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票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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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收费票据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费票据包括:在财政局购买的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机打专用收据)、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机打专用收据);在江门地税局购买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双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五邑大学内部收据及自印的体育场馆门票等。 第三条 学校学历教育学费、对外联合办学学费收费,上下级往来资金、代管资金、工会会费、党费的缴拨,代收职工水电费、工会会员费,接受社会捐赠等使用财政票据;对外服务、培训收入以及其它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医务所收费使用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内部结算使用自印票据。 第四条 学校票据统一管理,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外购票据的购入、内部票据的印制;负责票据的发放、收回、归档以及核销;负责指导用票单位正确使用票据;负责监督检查票据的使用情况等。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依法取得各项收入必须使用合法收费票据,不得自制和私购收费票据。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所收款项必须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统一核算。 第七条 收费票据的使用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的收费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购置和印制 第八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根据学校各项收费需求,及时购置票据。购置财政票据需凭《财政票据购领手册》到财政局综合科限量购领。购置税务票据需凭《发票领购簿》及加盖五邑大学公章的《领购发票申请表》,经税务局税务专管员审核签名后,到税务发票购买点购买。学校用于内部转账的内部收据和门票(用作税务发票附件),由财务处统一印制。 第九条 购领票据要及时登记《票据使用情况登记簿》。 第三章 收费票据的领用 第十条 收费票据的领用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票据管理员(必须是正式职工),并报财务处备案。票据管理员负责收费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因工作变动需变更票据管理员的,要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报财务处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财务处学杂费管理员,依据物价部门审批的《广东省收费许可证》领取财政票据,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以及其它费用。会计依据日常收款业务需要领取票据。其它单位的某项业务在首次收费时,须持经审批同意的《五邑大学收费申报表》,领取收费票据,同一业务收费标准有变动的需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开票单位领用收费票据时,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应在《票据使用情况登记簿》上填写票据的名称、起止号、数量、使用单位、使用人、领用日期,并当场检查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错号、缺页等情况。开票单位票据管理员确认无误后,在《票据使用情况登记簿》上签字领用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 开票单位在短期内需集中使用大批量税务局电子发票的,可向财务处申请在线发票应用系统的临时使用权限,并配备专人使用开票系统,负责票据的领取、在线开具、收费及时入账、票据交回、对账等工作。 第四章 收费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四条 各类收费票据应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相互混用,各类票据按下列用途使用: (一)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机打专用收据),用于收取本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用于本系统上下级之间的资金往来、代管资金、工会会费、党费的缴拨。 (三)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用于工会、校友会等社团组织会费的收入。 (四)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用于学校医务所医疗收费。 (五)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用于体育场馆门票收费。 (六)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用于教学服务、科研服务、经营性收入。 (七)五邑大学内部收据用于学校与校内教职工、学生,校内部门之间的资金结算,以及作为小额零星收入发票附件。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收费票据的适用范围和在财务处审批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使用收费票据,不得擅自变动收费项目以及相关的收费标准。未经核批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开出收费票据收款。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号码顺序使用收费票据,不得跳号或空号。填写收费票据时,全部联次必须一次性如实填写,开票人、开票日期、收费项目、收费大小写金额、交费单位名称等栏目需齐备,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有收款人签章。交款单位名称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规定:如收现金,交款单位名称可填付款人或付款单位名称;如收银行票据(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交款单位名称应与银行票据上的单位名称相符。 第十七条 填写错误的收费票据,应完整存留各联票据,并在各联上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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