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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doc
事项名称: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
事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
办理范围:已取得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或原北京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在东城区地域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办理条件:请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印章)
1、填写《北京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4、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5、成品油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6、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
7、加油站基础设施在上年度原址改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手续和验收合格文件;属异地迁建的按新设立企业的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8、加油站管理公司需提供所属加油站名单;
9、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提供能反映加油站全貌、加油机数量、罐区等现状情况的数码照片(像素为1280×960、JPG格式)电子版及其纸质照片2-3张;纸质照片缩印至1张A4纸或相同大小的照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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