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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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和有关财会工作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配备兼职(或专职)会计一名,出纳一名,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务纪律;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协会管理制度。 第四条 协会按照单立账户、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原则进行财务及会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协会由会长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条 协会重大财务问题,应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七条 会计应根据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的记账方法记账。 第八条 以公历年为会计记账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收支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收支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第十一条 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检查和利用。 第十二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三条 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及时向执行会长、秘书长报送。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出收支。 第十五条 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协会银行账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协会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十六条 协会每日现金余数,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按照《中山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暂行规定》收取律师所团体会费和律师个人会费。 第十八条 会费除按规定向上一级律师协会上缴外,应用于: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开展会员奖惩工作等; (三)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五)律师工作的宣传活动; (六)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七)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 (八)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九)其他与律师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必要支出。 第十九条 下列各项开支应做好年度预算: (一)各类会议、交流活动开支;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开支; (三)会员奖惩工作开支; (四)业务培训研究活动开支; (五)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的开支; (六)宣传活动、律师党建工作专项开支; (七)会员福利活动开支; (八)执行机构的各项日常开支; (九)重大固定资产等其他应做预算的开支。 第二十条 会费支出,应严格实行预算核销制度和日常开支审批制度。凡本办法规定要有预算的各项开支,以及理事会审定的专项开支,在支出核销时,均需提供有效的理事会决定或纪要文件,由秘书长或执行会长签署核销。 执行机构、各委员会的日常开支按下列权限审批核销: (一)贰仟元(含本数)以下的日常办公开支,由秘书长审签; (二)伍仟元(含本数)以下开支,由执行会长审签; (三)五仟元以上,贰万元(含本数)以下开支,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贰万元以上开支报市司法局党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赞助性费用和境外考察、访问、学习费用,一律应拟定专项预算报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凡用于对外接待费用的开支,应至少有两名理事(含会长)签名证明。 第二十三条 由本会派员参加全国律协、省律协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不包括境外)产生的交通、食宿及会务费用,由本会承担;应邀或申请参加与律师工作有密切联系的会议、活动,经批准的,由本会承担往返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项开支的报销凭证需真实、合法、有效,接待性开支凭证需注明被接待人员姓名、接待事由。 第二十五条 执行机构、各委员会拟制定的各项预算方案,均应于每年一月份报理事会批准执行,并同时报律协秘书处备查。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半年对会费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查,每年度要向理事会提供书面的财务收支审查报告;该届理事会届满时,须向律师代表大会出具财务收支审查报告。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两个条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 协会各项固定资产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六章 财务检查与责任 第三十条 财会人员应在每年年初,根据协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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