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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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件 基本标准(试行)》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美育工作,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学生的健康成长,促进我省中小学艺术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艺术教育的意见》(教体艺〔2008〕8号)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各类全日制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本《标准》从师资、教学场地、教学设备器材、教学资料配备等方面,明确了开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是中小学校办学应达到的基本标准之一,是教育检查、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各地应当按照本《标准》对中小学校进行核查,尚未达到本《标准》的,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其尽快加以完善,通过三到五年的时间,力争达到标准要求。各地在新建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时,应当按照本《标准》进行建设和配备。少数因特殊困难,部分项目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学校,亦应因地制宜地采取相应的办法,保障艺术教育工作能有效实施。 一、师资配备基本标准 (一)任职资格 中小学艺术(音乐、美术)教师必须经过相应专业学习或培训,均达到《教师法》中规定的任职规定,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且每学年接受相应专业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72学时。 (二)学历要求 新任小学和初中艺术教师须大专及以上学历,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艺术教师须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小学现任艺术教师的学历亦要努力达到以上要求,目前尚达不到的,应通过三到五年的时间,力争达标。 (三)配备要求 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教学大纲以及课程计划要求,结合学校开展课外艺术活动需要,学校应当在核定教职工编制数限额内,采取专兼结合方式,足额配备艺术教师,确保音乐、美术课程开足课时。 小学(不分年级),每6-8个班配备音乐、美术教师各1名;初中(不分年级)每10-14个班配备音乐、美术教师各1名;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不分年级)每12-16个班配备音乐、美术教师各1名。 城市、县(区)学校艺术(音乐、美术)教师以专职为主;农村中小学可以专、兼职相结合。农村中小学校至少要配备音乐、美术专职教师各1人(学校办学规模不足12个班的学校至少配备专职(或兼职)音乐、美术教师各1名)。 二、工作条件基本标准 学校需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配备艺术(音乐、美术)学科专用教室和教学设施、设备。配备时要本着先进、科学、合理的原则,以能适应艺术教学的特点,便于学生操作、体验、感悟和掌握,达到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基本需要为出发点。 配置音乐、美术教学设备,应在满足课堂教学活动的基础上,兼顾师生开展课外活动的需要,发挥其最大效能。器材设备要妥善保管,及时维护。每年对消耗性的器材设备应给予更新和补充,以确保课堂教学和课外艺术活动的正常进行。 由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教育基础差异较大,本着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的原则,目录中列出了三种不同的配备方案,供不同地区和学校参照配备。其中第二种方案是按照艺术(音乐、美术)学科课程标准的要求,学校完成艺术(音乐、美术)课程教学任务的基本条件。办学条件较好的地区和学校应努力按第一种方案进行配备,鼓励学校按高于第一种方案的标准进行配备。暂不具备条件的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学校可按照第三种方案配备,但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达到第二种方案的要求。 教学设备的配备数量是按装备一个音乐(美术)通用教室,每室50人的需要量进行配备的。暂没有音乐(美术)通用教室的,按实际需要量配备;音乐(美术)通用教室多于一个的,按实际个数相应增加配备数量。 目录中数量加“()”的为选配项,在配备过程中一般应按先“必配”后“选配”的次序进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对选配的品种和数量进行适当调整,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备计划。 此外,各校图书馆(资料室)须将艺术类图书、杂志、音像资料等列入配置计划,为师生提供必要的艺术教育信息资源。 办学总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学校,按能开展艺术教学正常需要进行配备。 (一)小学音乐教学场地与设备 1.场地要求(以每个年级6个平行班,每班50人设计) 序号 场地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1 音乐通用教室 按低、中、高年级,可设3间,每间不小于100m2(或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00m2) 按低、中高年级,可设2间,每间不小于90m2(或人均使用面积1.30-1.80m2) 至少有1间,面积不低于65m2 2 舞蹈室 1间,面积不小于150m2(或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3.00m2) 1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00m2 选配 3 器乐室(含器具室和排练室) 器具室1间;器乐室1间(使用面积不小于200 m2)、小型排练室若干间。有条件的学校可增设1间大型排练厅。 器具室1间;器乐室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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