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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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 一、填空题: 1、《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05年3月1日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于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主管机关,负责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跨行政区域的湖泊,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湖泊保护规划按照湖泊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湖泊保护规划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湖泊保护范围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批准湖泊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在还湖计划实施前,沿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排涝的要求,建设圩区的进水设施或者分段平毁圩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防汛抗洪抢险防汛任务分级负担分级储备分级使用分级管理统筹调度围湖造地,圈圩养殖泄洪通道项目法人责任制行政首长负责制防洪工程设施建设资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性区域性建设维护城市人民政府特大洪涝灾害地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防汛工作实行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等防洪设施,以及该地区的。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海洋部门必须及时向沿海地区防汛指挥部提供。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手续。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批准后,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未经有管辖权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江河河势的。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和蓄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及设施,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内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作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向河道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审查同意书。占用证遗失或者毁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声明作废,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等。建设单位需要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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