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信贷与保险 教学课件 作者 张晓华 第七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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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汽车保险 本章主要内容 汽车损失险 汽车责任险 附加险 汽车保险费率 第一节 汽车损失险 一、车辆损失险 ——以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为例进行介绍 1、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 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 营业性运输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 车)。 2、保险责任 (1) 碰撞、倾覆、坠落; (2) 火灾、爆炸; (3)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 暴风、龙卷风; (5)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 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3、责任免除 (1)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 (2)保险人不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3)免赔率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 用。 4、保险金额 三种方式: (1)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 确定。 (2)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 定。 (3) 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 内协商确定。 5、赔偿限额、赔偿处理和保险期限 赔偿限额 (1)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2)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3)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上,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 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 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 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 责任,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 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3)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 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 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4)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 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5)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 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 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 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7)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 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 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 偿责任的承诺。 (8)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本保险 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 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 (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 动车的实际价值; 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 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6、有关概念释义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 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雷击、暴 风、龙卷风、 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 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载运 保险车辆的渡船、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暴 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自然磨损、朽蚀 、故障等。 二、盗抢险 1、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 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 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 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 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 机动车)。 2、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 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 赔偿: (1)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 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 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2)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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