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S设计与应用-地理元数据与信息共享.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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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地理元数据与信息共享 5.1 地理信息系统的元数据 5.2 元数据的管理 5.3 地理信息的标准化 5.4 地理信息共享法 5.1 地理信息系统的元数据 5.1.1 元数据的定义、作用 5.1.2 元数据的管理 5.1.3 描述地理信息元数据的规范 5.1.4 元数据的描述模型 5.2 元数据的管理 5.3 地理信息的标准化 5.3.1 标准化的发展 5.3.2 标准化工作内容 OpenGIS 5.4 地理信息共享法 5.4.2 地理信息共享法学与 地理信息共享法的关系 5.4.3 国内外的地理信息共享法 5.4.4 地理信息资源的特点 5.4.5 地理信息共享立法的资源属性原则 5.4.6 地理信息共享立法的经济学原则和社会公益原则 四、应用与交换 地理数据的应用领域不同,所需要的标准也不同,如表所示。地理数据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共享:使地理数据被多用户使用; 查阅信息:地理数据能被方便地查阅; 定义空间信息:为空间数据确定空间实体的定义、分类及编码; 组织空间数据:合适地组织空间数据产品的数据结构; 显示地理信息:以适当的符号系统和颜色系统显示由地理数据所描述的空间实体和空间关系。 相关技术标准 网络标准 数据网络 相关技术标准 数据库标准 数据产品维护 相关技术标准 数据库标准及网络标准 查询 相关技术标准 计算技术标准 决策选项 相关技术标准 图式、符号标准 数据显示 相关技术标准 计算技术标准 应用界面 相关技术标准 数据库模型标准 空间数据组织 数据标准 实体定义与分类体系 数据解释 数据标准 数据交换标准 数据交换与集成 标准分类 所需标准 地理信息的工业式应用 地理数据的工业式应用及其支持标准 数据交换标准。 标准的数据格式。 标准的概念模型。 标准的外包装。 在地理信息的应用与交换中,主要考虑的 标准如下: OpenGIS或OGIS(Open Geodata Interoperation Specification,开放的地理数据互操作规范)由美国OGC(OpenGIS协会)提出。OGIS就是网络环境中对不同种类地理数据和地理处理方法的透明访问。其目的是提供一套具有开放界面规范的通用组件,开发者根据这些规范可以开发出交互式组件。 OGC会员主要包括GIS相关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制造商、数据生产商以及一些高等院校和政府部门等。 OGC技术委员会负责具体标准的制定工作。OGC工程技术委员会已经完成的《OGIS交互性指南》全面而深入地阐述了OGIS。 OGC的真正功能是在地理信息领域制定一个规范来统一我们的行业,并把这种规范融入到更宽的技术领域和更大的市场中,使它成为全球信息基础机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全球信息基础机构主要是组织世界性活动和解决重要环境和基础设施问题的机构。 在OGIS规范成为权威性的标准之前,厂家和其他OGC成员已经在商业软件产品、商业集成工程、政府数据中心和学术研究机构中已使OGIS规范成为一个惟一的标准。因为它已经与商业软件结合,致力于地理数据处理方法的互操作和地理数据的共享,所以OGIS规范很可能在将来很长一段时期内成为互操作地理数据处理方法的基础。 5.4.1 地理信息共享法的定义 地理信息共享法是指国家为调整人们在地理信息共享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地理信息共享法的三方面含义 1.地理信息共享法体现了法的一般特征 同其他法一样,地理信息共享法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性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予以通过,并公布执行的;“认可”是指对某些习惯、道德、案例,国家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 2.地理信息共享法也具有特殊的本质特征 与其他法不同之处在于:地理信息共享法是专门以地理信息领域的社会关系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地理信息作为自然资源就要按自然规律进行调整,地理信息作为商品就要按照商品经济规律进行调整,地理信息作为基础设施就要按照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调整。 3.地理信息共享法是各种地理信息法律规范的总称 地理信息共享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而且也包括相关的地理信息标准规定的总称。但标准规定是地理信息共享法律体系中的特殊组成部分。 1.地理信息共享法学以地理信息共享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2.地理信息共享法学是随地理信息共享法的形成而发展起来的。 3.地理信息共享法学是一门跨越自然科学、技术科学、产业经济科学和法律科学的交叉学科。 地理信息共享法学是研究地理信息共享法,并随着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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